27日从湖南省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征环境保护税。湖南省开展联合调研,已确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方案: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湖南省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新闻发布会。记者 夏晓澜/摄。)
环境保护税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文共五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二)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的税额为: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固体废物分种类每吨税额为5元、15元、25元、1000元不等;应税噪声税额分六档,每提高一档标准翻一番,每月350元至11200元不等。
(四)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的计税依据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环境保护税纳税期限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六)环境保护税税收减免
主要是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减征环境保护税。
湖南省开展联合调研 提出税额方案
从2017年6月份开始,湖南省财政厅联合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等部门认真梳理现行排污费政策,在调研全省排污费征缴情况,测算湖南省企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举行环境保护税政策咨询会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专家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方案,逐级报经省政府审定,并由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11月30日表决通过,确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强化部门协作 做好征管准备
同时,湖南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先后签订《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环境保护税征管相关数据交接方案》,夯实部门协作基础,明确开征前的各项征管准备工作任务和责任,协调解决问题,共享信息资料。
2017年9月底,湖南省地税局与省环保厅完成第一阶段的排污费征收档案资料交接工作;11月,地税系统初步识别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建立税源数据库,完成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网络专线的铺设、开通、调试及基础环境建设工作;12月完成第二阶段的排污费征收档案资料交接工作,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部署了环境保护税相关功能,与网报系统联调联试,征管信息系统各项准备已基本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