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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2018-01-11 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15950
核心提示:日前,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明确除规定的6种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四川省作为全国第二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省份,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日前,省政府印发《四川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办法》),明确除规定的6种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除规定的6种情形外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需纳税
 
  《办法》规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应该缴纳水资源税,并按照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但《办法》也明确了六种情况不缴纳水资源税,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即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办法》要求,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其税额标准分别按所在县(市、区)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最高价格执行。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要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
 
  针对水资源浪费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量低于3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00%征收;超过30%(含30%)的,超过部分按适用税额的300%征收。
 
  此外,《办法》指出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六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另外,《办法》规定,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水资源税改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各地不得因改革试点提高城镇公共供水价格,不得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不同种类用水税费按照税额表缴纳
 
  《办法》在四川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中对全省范围内不同种类的用水情况的税额进行明确,如规定全省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者超出规定限额的地表水用水,每立方米需要缴纳0.03元,成都、绵阳、德阳、自贡、内江、资阳、乐山、遂宁等城市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等地表水用水每立方米需缴纳0.01元。
 
  此外,《办法》明确,试点实施后,预缴的水资源费由原收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退还,缴费人欠缴、缓缴或延期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具有水资源费相应征管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8年3月1日前足额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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