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启动全国统一碳市场。对此,报告作者、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何建坤提出:建设全国碳市场的关键是碳价机制。他认为,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低碳转型和能源体系革命的重要制度建设。碳市场建设将促进我国经济低碳转型,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完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下实现国家减排目标的强制性市场机制设计,是把碳排放空间作为紧缺资源管理,促进其高效利用的政策手段,其核心是促进减排。排放配额总量确定要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的实现,排放配额分配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碳价反映全社会短期边际减排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减排目标的力度。碳市场明确的碳价信号可促进企业采取节能降碳技术和措施,引导社会投资导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建立的碳排放统计、监测、上报和核查体系,也是实现低碳发展最基础的制度建设,并适应在《巴黎协定》下全球盘点和透明度的要求。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将推进我国低碳发展的能力建设,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报告指出,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推进新的发展理念,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和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政策环境。“十三五”全面推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以创新驱动,实现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我国实施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战略,实现NDC目标,建立并形成高效、安全、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和消费体系,碳市场建设将发挥重要支撑作用。当前,要结合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推进以下协同措施。
其一,结合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构建自愿减排碳交易机制,增强碳市场的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行动的合作平台和制度保障。要探索和寻求激励广大社会团体和公众积极参与的,对促发展、惠民生、保环境和温室气体减排有显著协同效应的项目和活动的有效机制。以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鼓励中小企业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指引下可持续发展项目和活动所产生的减排协同效应的价值(具体措施如:造林和林地保护、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新型农牧业技术、中小企业节能等);其交易量中有对强制性履约碳市场的补偿功能,但主要应是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中小企业、团体和社会公众,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愿减排和“碳中和”。要努力以多种形式创造对自愿减排信用的购买需求,激发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责任意识和自觉参与行动;同时创造和整合对社会和公众有吸引力的供应,突出CCER项目的促发展、惠民生、保环境的协同效应。
其二,我国要积极探索碳价机制和碳市场的国际合作,在国际社会发挥积极的引领性作用。引导国际“行业减排”的碳价机制建设(如国际航空、航海领域的减排);探索区域性碳市场的合作与连接(如亚洲或中、日、韩合作,中国与美国加州碳市场的合作);加强对未来全球碳价机制、碳市场发展趋势和管理机制的研究和参与,并发挥积极引领作用。
其三,企业要顺应全球低碳发展和碳价机制的发展趋势,借助国内碳市场发展的机遇,打造自身低碳竞争力。全球低碳化趋势将引发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变革,改变世界范围内经济、贸易、技术的竞争格局;全球性绿色金融的发展导向,将促进产业的低碳转型和企业的技术升级,G20倡导绿色金融,高碳行业和技术面临融资困难,同时国家财税金融政策的绿色低碳导向,为企业低碳转型提供发展机遇;企业要在碳市场的推动下,自觉推进转型升级,打造低碳发展核心竞争力。
其四,将政府推动和管理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能源和经济低碳转型的速度和效果。我国要与碳价市场机制相结合,强化国家中长期战略导向、政府约束性目标和强制性标准、财税金融政策保障等措施,加速能源与经济的低碳转型。分阶段制定国家能源革命与低碳发展目标和路线图,制定不同区域、行业分类指导的政策和规划;强化节能降碳的技术标准和产业准入政策,加强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措施。政府要加强对碳市场运行的监管,并对碳排放配额分配、碳价水平进行及时调控,以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推进能源和经济的低碳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