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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绿色金融体系如何避免“千人一面”?

   2018-01-26 绿金联盟23120
核心提示:与西方社会可持续金融自下而上(bottom-up)、首先发端于先进金融机构和公民社会团体的情况截然不同,我国绿色金融体系建设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top-down)、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金融机构(除兴业银行等个别先行者外)的发展路径。
它呈现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先做大供给端,再做大需求端;二是先规划政策蓝图,再培育绿色金融实体和绿色投资者;三是政策当局,特别是地方政府对绿色金融的热情显著领先于金融机构和企业。
 
这一“类园区”的发展模式优势十分明显。其具备传播上的高效率,让绿色金融、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等先进理念在短时间内得以快速普及,在金融业乃至于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并迅速“催生”出一批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金融市场。例如,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从无到有,短短几年内就逆袭欧美,一举跃升为全球最大市场。
 
但“快有所短、慢亦有所长”,其潜在风险同样值得关注,包括容易引发雷同竞争、导致供给需求错配等。需要政策制定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校准。以下拟从学术探讨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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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趋同的地方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思路
 
2016年6月,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浙江、广东、贵州、江西、新疆五省(区)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2016年8月,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绿色金融体系界定为“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的制度安排”。乍一看,《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体系定义强调的是各类绿色金融产品和绿色金融工具,但最终落脚点却是放在“制度安排”上,即推动产生这些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背后的多元化金融机构和多层次金融市场。
 
此后,各地依据《指导意见》相继出台了加快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些地方版的实施意见尽管在具体表述方式上略有差异,但基本上都承袭了《指导意见》的框架、体系和思路。
 
从中央到地方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思路可以统一概括为:一是推动银行设立绿色专营支行或绿色金融事业部,做大绿色信贷,做深绿色资产证券化;二是成立绿色小额贷款公司和绿色融资担保公司;三是打造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绿色PPP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四是扩大绿色债券发行;五是加快推动绿色企业IPO;六是促进绿色保险发展;七是建设绿色金融交易中心或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平台等环境权益市场;八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等。
 
显然,如果都简单套用这一框架模式去指导实践,各地的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将有很大概率落入“千人一面”、贪大求全的窠臼。一些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理位置接近的省份甚至还可能引发重复建设和低水平竞争。
 
尤其要指出的是,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中西部省区在国际化视野、资金投入、人才集聚等基础条件方面存在先天不足,如果完全比照“大而全”模式去发展,很可能在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竞争中渐落下风,迷失方向与信心。这里说的经济发达地区不单指浙江的湖州和衢州、广东的花都等首批试点地区,还包括北京、上海、江苏等虽未列入首批试点但区位优势更为强大的潜在竞争地区。
 
从各地已公布的方案来看,首批试点五省区也没有享受到完全排他的政策垂青,先发优势并不突出。与此同时,“追兵”反倒是越来越多,许多非试点省市区将绿色金融、绿色产业视为新的增长极,也都在积极布局地方绿色金融体系。
 
二 地方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应有二次设计
 
根据笔者的理解,2016年七部委《指导意见》只是提供了一个原则纲领和基础模板,根本出发点在于鼓励各试点省区开拓创新,走上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的绿色金融发展之路,形成错位竞争、百花齐放的格局,探索建立我国多层次的绿色金融市场。复制“千人一面”的地方绿色金融体系绝不是其初衷。
 
然而,建设绿色金融体系在我国是一个非常前沿的领域——甚至在全球范围内都是如此,国外也没有如此体系庞大、无所不包的绿色金融体系。在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同时也没有专项政策扶持的前提下,各地可供发挥的余地其实不多。
 
考虑到我国的传统国情,率先改革试点的省区,特别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如果在起步阶段没有一些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加持,很可能走向“泯然众人矣”。
 
因此,建议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对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思路进行二次设计,为首批试点省区重新赋能,增强其先发优势。
 
一方面,中央政策制定者应在顶层设计上对试点五省区进行再定位,在政策先行先试方面给出更清晰、更具体、更前瞻的方向性安排。
 
一个正面例子是,中央对上海、深圳、北京三个一线城市在有序发展证券市场方面进行了明确分工。如上海深耕主板市场,深圳侧重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北京主攻新三板市场。三地市场之间既有错位发展,又不乏制度竞争,由此形成了我国总体良性的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
 
对于发展绿色金融,为避免盲目的重复竞争,也应借鉴这一差异化的政策设计思路。例如:
 
——对于上市公司集聚、上市文化土壤深厚的省份,允许其探索设立国内首个绿色证券交易所,吸引全国绿色企业、绿色金融机构来此上市挂牌。
 
——对于债券(含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发行总量较大的省份,允许其创设国内首个地方性绿色债券发行和交易市场。
 
——对于开放程度较高、设立了国家级自贸区的沿海省份,可考虑在自贸区创设在岸的离岸本外币绿色债券市场或绿色熊猫债券市场。
 
——对于绿色信贷基础较好的省份,允许其设立国内首个绿色信贷流转平台或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心。
 
——对于“两高一剩”落后产能占比大的省份,重点支持其设立国内领先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中心。
 
——对于金融底子薄弱的中西部绿色生态省份,允许其组建省级绿色发展政策银行或地方版“绿色投行”,同时在保险、保险资管、租赁、券商、消费金融等金融牌照批设方面给予倾斜,开辟“绿色通道”,以支持其绿色保险、绿色租赁、绿色IPO等绿色金融业务做大做强。
 
——对于首批试点省区,需尽快落实再贷款、MPA考核、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等方面的定向扶持政策。
 
另一方面,各地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过程中,也要善于打破固有思维,探寻比较优势,鼓励大胆创新。
 
——各地既要立足于七部委《指导意见》,又能跳出《指导意见》,发掘出适合自己的缝隙市场(Niche Market),真正走出特色化。
 
——各地要将培育绿色企业、加强绿色投资者教育摆在政策规划的优先位置。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等理念更应“从娃娃抓起”,及早写入地方版中小学教材。
 
——对于少数民族聚居的新疆、宁夏等省区,发展绿色金融还可以研究如何与马来西亚、迪拜等全球伊斯兰绿色债券市场对接,通过内外联动,带动本地特色绿色金融发展。
 
——学会共享,摆脱“各自为政”的落后思维,避免资源重复建设。建议一些相邻省市区可自发联合建设绿色金融体系。例如,位于长三角的江浙沪可以探索分工打造绿色金融体系,上海可以发挥金融要素市场集聚的优势,江苏可以发挥绿色企业众多的强项,浙江可以发挥生态环境得天独厚的特点;同样,位于长江中游的武汉、长沙、南昌、合肥也可以充分结合四市已有的城市群联席机制,在绿色金融领域携手共进,合理分工;而生态环境、风土人情相近的西北五省区也可以共同打造中国西北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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