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新建项目和现有企业在执行行业、执行时间等方面提出了不同要求。针对新建项目,通知指出,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针对现有企业,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通知同时还指出,不论是新建项目还是现有企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均按地方要求执行。
环保部近日发出通知,今年3月1日起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责令企业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后可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