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对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应优先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
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取消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等环节,以更好地发挥企业自主决策权。二是加强企业组织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三是新增了集中采购的信息公开要求,强调除涉密内容之外,国有金融企业应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披露采购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