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加强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制度设计,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激励引导机制。地方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建立相邻省份及省内长江流域生态补偿与保护的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明确,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根据生态功能类型和重要性实施精准考核,强化资金分配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机制。让保护环境的地方不吃亏、能受益、更有获得感,充分调动市县级政府加强生态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更加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更加健全,中央对地方、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效益更加凸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加大专项对长江经济带的支持力度。在支持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停伐管护、湿地保护、生态移民搬迁、节能环保等方面,中央财政将结合生态保护任务,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等向长江经济带予以重点倾斜。
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中央财政将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的支持力度。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财政抓好工作落实。省级财政部门要完善省对下均衡性、重点生态功能区等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加大对长江沿岸、径流区及重点水源区域的支持。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生态环保等领域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引导各责任部门协调政策目标、明确任务职责、统筹管理办法、规范绩效考核,形成合力明显增加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投入。
指导意见要求,地方财政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对相关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的结转资金,地方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资金统筹办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