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7日,国税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还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对在公告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这对于众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是又一利好消息,值得关注。
笔者注意到,公告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要求企业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时限及办理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做出了明确规定;还对管理中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等。这将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落地”。
笔者认为,按照《“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节能服务业总产值要达到3000亿元。相信,在多方政策利好的基础上,未来5-10年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黄金发展时期。因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对本次公告中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寄予厚望,其不仅为鼓励企业运用先进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也为征纳双方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指引,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了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