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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分析及意义

   2018-03-29 新华社38510
核心提示: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为了促进发展,提高利用比例,实现我国在国际上所做的减排承诺,是必要的、及时的,下一步关键要看各地的执行和考核是否严格落实到位。”
国家能源局网站近日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8、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业内认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推动可再生能源高比例高质量发展,对加快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以及能源系统向绿色低碳方向转型起到积极作用。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为了促进发展,提高利用比例,实现我国在国际上所做的减排承诺,是必要的、及时的,下一步关键要看各地的执行和考核是否严格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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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求意见稿,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是指根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和能源发展规划,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通过强制性手段和与之配套的市场化交易措施,建立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水平的约束性机制。

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新增发电装机的主力,其替代作用日益突显。国家能源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6.5亿千瓦,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1.7万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26.4%。

尽管如此,当前我国的能源体系距离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发展目标仍有较大距离,市场和体制方面的制约取代技术装备等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瓶颈,突出体现为当前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困难。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前期探索基础上提出,对“由谁来承担约束性配额制义务”“提供什么强制性保障措施”“不能完成配额如何处罚”等关键性问题都有清楚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发电企业不在其列。对此,秦海岩表示,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装机积极性高,风电、光伏装机量及增速均位居世界前列,但在消纳方面仍存在“弃风弃光”,因此,配额制从需求侧(消费侧)规定最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拉动消纳利用,更好地实现可再生能源健康发展。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市场机制无法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按照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配额实施方案进行强制摊销。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送受电协议应明确其中可再生能源最低送受电量。能源主管部门将配合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制度,对于未完成配额的主体,须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购买替代证书完成配额。“这些规定,将有效确保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但同时意味着,各方也将需要为此付出成本。”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说。

征求意见稿对未达标情况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未达到配额指标的省级行政区域,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暂停下达或减少该区域化石能源电源建设规模;对于未完成配额指标的市场主体,核减其下一年度市场交易电量,或取消其参与下一年度电力市场交易的资格;对拒不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违反可再生能源配额实施有关规定的企业,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的出台与实行指日可待。在林伯强看来,配额制要取得成功,一是配额指标分配要尽可能公平、科学、有效,不能一刀切,这是基本原则;二是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管;三是每年要有验收和评估。“征求意见稿关于配额制的一系列设计是否公平、科学、合理仍有待执行过程中继续观察。但我们仍然要坚定地实行,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化石能源将是大势所趋。”林伯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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