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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督察组:商洛环保问责存"追责过轻"现象

   2018-04-09 西部网25510
核心提示:2017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陕西省委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商洛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4月8日,督察组向商洛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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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商洛市反馈督察情况。
 
  2017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陕西省委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对商洛市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4月8日,督察组向商洛市委、市政府进行了反馈。
 
  督察认为,商洛市每年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自有资金占当年GDP比例低于0.1%,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欠账较多,多数县区无环境监测能力,对涉及环保领域问题实施问责存“职级偏低、追责过轻”现象。
 
  205件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办结 约谈294人问责31人
 
  督察组进驻期间,商洛市按照边督边改要求,对督察组交办的205件投诉举报案件全部办结并向社会公开,共责令整改134家,立案处罚11家,罚款13.46万元,约谈294人,问责31人,查封扣押4家,限产停产13家。
 
  督察认为,商洛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丹江水质保护、生态区域破坏和局部环境安全风险问题不容忽视。
 
  多数县区无环境监测能力
 
  商洛市一些县区和部门对中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决策传达学习和安排部署不及时。部分领导同志对环境保护工作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职能部门对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责不清楚,工作相互推诿。
 
  2014年以来,商洛市每年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自有资金占当年GDP比例低于0.1%,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部分污水处理厂受管网建设不配套、雨污不分流、经费保障不足等影响,运行不正常。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滞后,环境保护执法一线力量不足,环境应急、土壤及固废管理等机构未设立,多数县区无环境监测能力。
 
  对涉及环保领域问题实施问责存“职级偏低、追责过轻”现象
 
  省委、省政府印发《陕西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后,商洛市仅印发了《关于调整商洛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并且未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近年来,商洛市对涉及环境保护领域问题实施问责普遍存在“职级偏低、追责过轻”现象,起不到震慑效果。综合考核结果运用“多见奖优”,无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例。各级督查机构也未对突出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5年,商洛市印发的《全面推行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市一级未列入其中。县、镇、村三级环境保护网格员履职不到位,日常监管未落实。
 
  115家矿山企业采矿证过期 违规审批的18个采(探)矿权未依法退出
 
  水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够,“十二五”期间丹江张村断面和丹凤下断面氨氮浓度呈上升趋势。
 
  大气环境综合整治不扎实,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餐饮油烟治理和燃煤锅炉拆改进展缓慢,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不到位。
 
  全市有115家矿山企业采矿证过期,有129家矿山未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商州区有4家露天采石企业未办理林地、草地使用审批手续。
 
  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到位,违规审批的18个采(探)矿权未依法退出,其中15个采(探)矿权审批时间在保护区成立之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饮水安全隐患,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问题突出,城市管网改造建设缓慢,固体废物监管措施落实不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推进缓慢,尾矿库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效益未得到充分发挥。
 
  督察要求,商洛市委、市政府应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督察巡查方案(试行)》和督察反馈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3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政府,6个月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梳理,按有关规定移交商洛市委、市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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