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流域划定畜禽禁养区和可养区
《条例》提出,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
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划定禁养区和可养区。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湖泊管理范围禁止倒垃圾
《条例》提出,在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填湖、围湖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围圩养殖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非法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非法采砂,非法捕捞;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工业废渣、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者在湖泊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投放无机肥、有机肥及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种植有碍湖泊保护或者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污染湖泊水质的活动。
湖泊周边设餐饮设施
不得污染水体
《条例》提出,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体育、餐饮、娱乐活动的,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防止超环境承载能力发展。设置旅游景观、体育运动、餐饮、娱乐等设施,不得影响行洪和污染水体。在饮用水水源的湖泊进行水产养殖的,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饵养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岸线防洪安全及资源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湖泊采砂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
开发湖泊造成污染要担责
《条例》明确,违反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开发利用湖泊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开发利用者应当承担整治恢复责任。拒不履行整治恢复责任或者整治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治理能力的其他单位代为整治恢复,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者承担。开发利用者拒不承担所需费用的,由组织代为整治恢复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开发利用者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组织代为整治恢复的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排污口最高罚百万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