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对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建设规模内,经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实施方案,且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及产业投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机制有关政策的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及时受理项目并网申请,明确提供并网接入方案的时限,对符合并网安全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自行暂停、停止受理项目并网申请或拒绝已办理并网手续的项目并网运行。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接网工程。电力市场化交易应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法权益。
通知还提出,优化投资环境,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成本。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止纠正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通知还强调,完善政府放管服等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机制,切实做好可再生能源政府服务。鼓励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组织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工作,在落实项目建设外部条件后,采取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加强政策落实和监管。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规政策执行监测评价机制,将相关法规政策执行和优化政府服务列入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预警机制的监测评价范围。减少可再生能源项目物流成本。鼓励各地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强化风机超大部件运输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大件运输行政许可服务水平。鼓励各地区对秸秆储存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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