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
【主持人】今年的1月1号开始,税收的法制建设中有一件大事,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正式实施。以前我们征收的是排污费,那这样一来环境保护就由费改税,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我们环境保护税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就道出了我们这个税法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它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这个法,所以这也是这部法区别于其他的单行税法的明显标志。
你刚才也讲,我们这环境保护税源于排污收费制度,随着我们国家环境治理的任务越来越重,这个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凸显出来了。比如说它的法律层级比较低,执法刚性不足,各方面的干预比较大。所以说在这种新形势下,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就呼吁要实施费改税,这个呼声越来越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成效之大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来对待生态环境。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要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和责任,真正下决心把环境污染治理好,把生态环境建设好,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所以开征环境保护税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正是着眼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统筹推进“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用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来增进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来助力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可以说环境保护税不仅仅承载着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功能,还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产生活环境的期待。
我国环境保护税是覆盖面广又作用直接的环境保护税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可以起到税收的调节作用,从而引导企业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安排上怎么发挥这样的作用呢?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 蔡自力】环境保护税作为专门的绿色税种,它开征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主要是为了让企业既算经济账又算环境账,使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加速绿色转型,让清洁生产的企业获得发展先机。
环境保护税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征税,它覆盖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主要污染物,100多种主要污染因子。我们也查阅了有关资料,目前来看,我们的环境保护税是世界上既覆盖面广、又作用直接的环境保护税,因为国外有些单行环境保护税没有覆盖我们这么多污染物,也没有这么多污染因子,有些是对碳排放征税,不是直接的,我们是对污染物征税,所以覆盖面广、作用最直接,这进一步树立了我们国家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制度上,环境保护税主要是通过构建两个机制来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一是“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一方面,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来征税。另一方面,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了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
二是“中央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动态税额调节机制。就是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税额标准的上限和下限,授权省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环境承载容量和承载能力,在上下限之间提出具体的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来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在政策上,我们通过实行差别化的税制设计来强化三个政策导向。
一是鼓励清洁生产。环保税法第十三条设置的两档减税优惠政策,比如说纳税人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可以减按75%来征税;纳税人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50%的减按50%来征税,鼓励更多的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更好地发挥税收优惠的减排激励作用,这也是我们政策设计的初衷。
二是鼓励集中处理。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第十二条又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的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鼓励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
三是鼓励循环利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比如说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直接排放固体废物,有煤矸石、尾矿、冶炼渣、粉煤灰等等。如果说你将这些固体废物用来生产建筑材料我们就不征税了,而且我们还有增值税减免政策。如果你直接向环境排放,我们就要征环境保护税。
个人日常生活排放的污水和垃圾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
【主持人】在环境保护税开征之后,网友很关心自己日常生活当中,比如说污水还有垃圾是不是也要开始缴环境保护税了?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感谢网友对环境保护税的关心和支持。我想很多人可能都会想到这个问题,就是环境保税开征以后会不会涉及到自己?那这里呢我要给网友们吃一颗定心丸,个人是不属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范畴的,个人日常生活中排放的污水、生活垃圾以及其他的废弃物是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的。
【主持人】那环境保护税法当中规定的纳税人到底都有哪些呢?
【孙群】环境保护税法的第二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那么环境保护税法的第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两种情形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这里有一个“直接”这个限定词。那么这两种情形:一是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这两种都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监测管理成本
【主持人】网友还特别关心的一个话题就是计算环境保护税是需要企业购买一个专门的设备来开展监测的,这样会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环保管理成本呢?
【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不会增加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监测管理成本。因为环境保护税并没有要求企业购买相关的监测设备进行监测,也不会因为开征环境保护税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我想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进一步地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一下解释。
首先,从我们环保税的计算方法来看,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的计算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自动监测,第二种是委托监测机构监测,第三种是采用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第四种就是对纳税人根据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这四种方法,纳税人要按顺序来选择,当纳税人没有条件去进行采用自动监测设备监测和委托监测机构监测的时候,还可以采用后面两种方法。所以说税法上是没有要求纳税人一定要去购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采用委托监测方式,是否采用自动监测或者采用委托监测这些都属于环保部门的监测管理的职责内容和管理要求。
第二,环境保护税法是允许纳税人开展自行监测来降低监测成本的,有一些有条件的纳税人可对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环保税实施条例第九条就规定,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得的这些监测数据,如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的时候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进行申报纳税。
第三,环境保护税的政策还进一步地明确,不会因为征收环境保护税而增加纳税人的监测频次。比如原来环境保护部门规定企业一年要监测几次,一个季度要监测几次等,有具体的要求,税法不会做出这些监测频次的要求,那么它只是明确在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有效期内,纳税人监测报告里的有关数据是可以跨月延用的,这就避免了企业为了申报纳税而增加监测频次、增加监测投入的负担。
第四,进一步地讲,我们现在为了减轻企业的监测投入负担,税法还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比如说企业要安装使用符合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列举的这些环境监测设备的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按照10%的比例来抵扣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一步鼓励企业进行监测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