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固体废物 中新社发 宋成明 摄
《通知》要求,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一是全面摸排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督导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迅速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应妥善处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二是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及流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分行业、种类建立清单;调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重点掌握跨省转移的主要固体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的接收地。对于最终处置去向明确的,抽查核实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最终处置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三是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能力缺乏、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区,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
《通知》提出,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
二是协同相关部门重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重点针对本地区内主要危险废物种类,开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处罚一批,移交一批,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公安等部门,以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并根据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为重点奖励举报内容,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通知》明确,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一是落实产废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督促地方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三是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四是开展督察问责,压实地方责任链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内容,重点督察相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的地方,对存在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实施移交问责。
《通知》强调,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固体废物非法转出转入问题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