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强调,要全面提高举报案件办理和反馈工作主动性。各市(地)、单位要全面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工作职责,切实落实整改主体责任,实施市级领导包案制,逐一明确具体问题负责人,督促责任落实到位。设立专门机构,建立沟通顺畅、衔接有序的工作机制。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举报案件,要准确核实、认真办理、及时反馈,对案件办理质量予以高度重视,扎实做好举报案件办理和反馈工作。对案件办理反馈情况较差的市(地)、单位,省协调联络组将予以公开通报。
《通知》明确,要严格落实“立查立改、边督边改”要求。各市(地)、单位对举报事项要快查快处,对转办案件逐一核实,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逐个问题明确领导责任和各县(市、区)、相关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采取有效措施推进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到位。整改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存在问题的实际情况、客观分析问题产生原因、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区分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整改进展情况应及时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如发现整改措施不落实、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瞒报、漏报、迟报重要信息,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不良影响等问题,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通知》要求,要及时转办举报案件,按要求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各市(地)、单位收到举报案件后要立即转办至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对举报案件转办不及时,影响案件办理结果的市(地)、单位,将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