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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下发《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4-09-01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2260
核心提示:山西省日前下发《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山西省日前下发《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相关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山西省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晋政发〔2013〕38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我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实施烟气超低排放,是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具体行动,是实现我省电力建设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抓手,是深化改革建设山西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重要举措,对我省和周边地区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原则

(一)限期完成。确保在2020年底,全面完成总体目标。

(二)分步实施。新建机组率先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在役机组分批实施改造或关停。

(三)试点先行。在三大煤电基地,区分不同煤种,先行开展试点,为全省推广奠定基础。

(四)政策激励。制定优惠政策,依托政策红利,激发企业积极性。

(五)装备支撑。以实施超低排放为契机,促进我省环保装备业的突破,进而带动电力环保全产业链的发展。

三、排放标准

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超低排放分别执行标准Ⅰ、Ⅱ:

超低排放标准Ⅰ:常规燃煤发电机组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排放标准,氮氧化物50mg/Nm3、二氧化硫35mg/Nm3、烟尘5mg/Nm3。

超低排放标准Ⅱ: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基本达到天然气燃气轮机排放标准,氮氧化物50mg/Nm3、二氧化硫35mg/Nm3、烟尘10mg/Nm3。

四、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燃煤、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达到超低排放标准Ⅰ、Ⅱ。

(二)四项任务。

提高准入。从2014年8月30日起,全省新建常规燃煤和低热值煤发电机组全部分别执行超低排放标准Ⅰ、Ⅱ。
现役改造。依照超低排放标准Ⅰ、Ⅱ,对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或部分主要污染物环保设施进行改造。

关停淘汰。在不影响供热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加快关停单机20万千瓦级及以下燃煤机组。

扶持产业。通过超低排放标准的执行,扶持我省环保技术服务产业迅速壮大,进而带动我省环保设备制造业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五、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晋北煤电基地选1个现役低热值煤发电企业,在晋北、晋中、晋东煤电基地各选1个现役常规燃煤发电企业,作为超低排放试点项目,省财政给予重点支持,依照超低排放标准,重点筛选试验适合的技术路线和环保设施。在2015年内完成改造。(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二)做好改造关停工作安排。通过对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在役机组摸底,制订合理有序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计划;尽快制订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关停计划。(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电力公司)

(三)加强技术与机制创新。摸清现役燃煤发电机组2013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基数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提出现役机组改造潜力报告。鼓励各类企业采用不同技术路线和工艺开展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新建和改造试验,下一步要加强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深度治理技术、碳捕捉技术的研究。支持发电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设施建设、融资、托管机制创新。(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科技厅)

(四)督促在建项目实施超低排放。鼓励和督促在建项目及时变更设计,预留环保设施改造场地,适应超低排放的要求。(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重点办)

(五)鼓励企业发展环保装备制造业。鼓励省属企业与国内环保设备龙头企业合作,引进技术和人才,从事环保技术研发、工程设计、设备制造及安装调试,参与我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新建、改造工程。鼓励同等条件下选用省内环保设备和服务,促进和带动我省环保产业发展。(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六、政策措施

(一)严格准入。把超低排放标准Ⅰ、Ⅱ作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准入条件,新建常规燃煤、低热值煤发电机组要同步建设高效达标的环保设施。(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二)资金支持。列出专项资金,对现役机组一次性改造投资给予5%~10%的资金支持。(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成本分摊。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超低排放机组电价补贴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发电机组新增的运营成本,要制定由全省燃煤火电企业分摊政策。(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四)置换优惠。对实施超低排放标准的新建机组,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置换上给予政策优惠,按11天然气机组标准执行。(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五)电量奖励。积极推进发电权交易,探索节能调度试点工作。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机组,每年给予不低于200小时的电量奖励。(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六)组织机构。为加强对超低排放工作的领导,成立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七)监督检查。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山西能监办)
(八)严格执法。依照超低排放标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特别是对超低排放环保设施要实施严格的在线监测,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排放行为。(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以上责任部门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请各牵头部门在本意见下发后30天内出台具体政策和实施细则。

附件: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8日

附件

山西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高建民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王 赋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郭长青 省环境保护厅厅长

成 员:张华龙 省经信委主任

张金旺 省科技厅厅长

武 涛 省财政厅厅长

孙跃进 省商务厅厅长

李永平 省物价局局长

姚少峰 省重点办主任

张建平 山西能监办专员

张建坤 省电力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王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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