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贵州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综合试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方案》指出:在贵州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有利于发挥贵州的生态环境优势和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优势,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成果。多年来,贵州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方面不断摸索前行,锐意创新,已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尤其在执法方面,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举措和经验。
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明确指出: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制;探索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直以来,贵州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尤其注重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2015年7月,为解决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出台《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从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规范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明确环境保护职责、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五个方面作出了重要部署。2016年,贵州省启动了环保执法“风暴”专项行动,对全省“黑废水”“黑烟囱”“黑废渣”“黑废油”“黑数据”“黑名单”进行全面治理。2017年3月底,省环保厅印发《关于火电、造纸行业申领新排污许可证的通知》,全面启动全省燃煤火电、生物质发电和造纸企业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2017年6月,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进一步解决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融合的问题。
逐步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
2014年,贵州省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在法院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等工作;在贵州省检察院设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处,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和相关刑事诉讼监督等工作;在贵州省公安厅设立了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负责全省范围内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为探索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2015年11月,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方案》中就环境治理体系板块作出规定:2018年研究制定我省环境治理监管职能整合方案,有序整合不同领域、部门、层次的监督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日前,《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明确要求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由一个部门统一监管和行政执法,我省将在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该项任务。
有序推进跨区域、跨流域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贵州位于长江、珠江上游,出境断面水体水质直接关系长江、珠江水环境质量的好坏。早在2011年,贵州与云南、广西在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的组织下开启了万峰湖联合联动执法工作,开启了跨区域联合联动执法工作的先例。2013年,贵州、云南、四川三省签订了《川滇黔三省交界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议》,自2014起每年三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跨区域合作联合执法检查,现赤水河流水体污染负荷进一步减轻,毕节清池与赤水河鲢鱼溪(贵州、四川交界)断面水质稳定达到II类及以上;茅台、两河口断面水质达到III类水质标准;其中COD均达I类标准。此外,我省还与湖南、重庆签订了《共同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框架协议》,我省9个市、州也互相与相邻市、州就环境执法联合联动签订了《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议》。
勇于创建绿色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2017年4月,省政府颁布了《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试行)》,其中“绿色发展指数”包含的6个方面共49项统计指标在四项考核中最重要、权重最高,是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2014年我省率先在全国组织完成赤水市、荔波县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截至2015年11月9日,贵州通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已向有关部门移送50余起破坏资源和对环境造成危害的违法事项。2016年8月,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2017年5月,在认真梳理总结配合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贵州督察期间的基本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贵州省加强环境保护督察机制建设的八条意见》,在全省贯彻执行。
(作者为贵州省社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