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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

   2018-07-03 中新网2450
核心提示:发改委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在会上指出,要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明确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调价的原则和目标,强调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7月2日电 《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近日出台。发改委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在会上指出,要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明确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调价的原则和目标,强调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QQ截图20180703073256

会上有记者问:我国水资源非常短缺,之前出台的阶梯水价一定程度上培育了大家节水意识。这次出台新的政策,不知道在节水方面有哪些创新的举措?
 
周伴学介绍,中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就是三分之一不到。199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印发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这些改革措施出台后,对保障城镇供水和农业用水、树立全民的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周伴学指出,必须看到,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既不利于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也难以调动用户节水积极性。此外,促进再生水利用,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价格机制尚不健全。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
 
一是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2020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是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明确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调价的原则和目标,强调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三是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特别是提出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价格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是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促进再生水利用。
 
周伴学指出,通过上述措施,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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