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份联合声明中,欧洲塑料回收公司(Plastics Recycling Europe)总裁Ton Emans和塑料回收商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Plastic Recyclers)总裁兼首席执行官Steve Alexander指出,最近各方承诺将对包装的可持续性和可回收性作出有关承诺。
“目前没有明确可参考的点,使‘可回收利用’这一概念被紧密使用于包装和产品。” Steve Alexander说,“要考虑周全的是,可回收的能力不仅仅是技术上的可回收利用,还必须有消费者进入回收项目,回收后的材料必须有回收商能够处理,一种终端市场必须存在。”
“最近,我们看到了许多关于塑料制品立法措施的公告,以及行业参与者承诺让他们的产品可循环利用的承诺。”Emans补充说,“作为回收商,我们是解决塑料可持续性问题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我们需要合适的受众了解什么是标签产品或包装‘可回收’的必要条件。我们欢迎这些承诺,并鼓励其他国家效仿。然而,需要明确和普遍认可的定义和目标。”
塑料必须满足以下四点,该产品才被认为是可回收的:
1、该产品必须用塑料制成,用于回收后具有市场价值,或由法律授权的程序支持。
2、该产品必须在定义后的回收流程中能被分类并聚合。
3、该产品可通过商业回收工艺加工和回收/回收。
4、再生塑料能够成为一种用于生产新产品的原材料。
此外,创新材料必须证明,它们可以被收集和分类,必须与现有的工业回收过程兼容,或者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用来证明操作新的回收过程是合理的。
尽管这一定义将在全球范围内应用,但两者也清楚全球塑料回收系统的复杂性,并欢迎塑料回收行业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对此评论。目前,该定义得到了PETCORE Europe的支持。全球统一的回收性的定义是协调全球塑料回收行业的一个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