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意见》进一步明确,严格落实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依法明确和细化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清单。
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和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评价考核,同时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作为市县两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重点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
《意见》提出,要强化燃煤、工业、城市、农业、交通等大气污染治理,到2020年全省细微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5%,达到38微克/立方米以下,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2.8%以上。与2015年相比,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2%以上,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12%以上,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4.3%以上,氨氮排放量减少3.8%以上。
打好水源地保护、消灭Ⅴ类及劣Ⅴ类水、消除城市黑臭水体、长江保护修复、鄱阳湖等重点湖泊水库保护等攻坚战,确保总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到2020年,全省地表水省考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0.7%以上,国控、省控、县界断面消灭Ⅴ类及劣Ⅴ类水,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
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和处置,强化固体废物污染治理,2020年底前,力争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全部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达到28.06%以上,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3.1%。
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构建天地一体化的空气、水、土壤、生态、污染源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预报预警。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构建新型环境监察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建设,加快制定江西省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条例、江西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生态环境地方法规,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