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核准电价或市场交易价,依据计量检定机构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加收或代收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供电企业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取缔的项目,不得向用户收费。供电企业提出超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装置技术和数量要求时,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应费用。
供电企业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商定。
《办法》还指出,供电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关夏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