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层燃炉及抛煤机炉。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锅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2.2 现有锅炉 existing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2019年1月1日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2.3 新建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2.4 燃煤锅炉 coal fired boiler
使用煤块、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为燃料的锅炉。
2.5 燃油锅炉 oil fired boiler
使用汽油、柴油、煤油、重油、渣油等为燃料的锅炉。
2.6 燃气锅炉 gas fired boiler
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
2.7 其他燃料锅炉 other fuel boiler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外,使用煤矸石、油页岩、生物质等其他燃料的锅炉。
2.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2.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2.10 核心控制区 core control region
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11 重点控制区 key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
2.12 一般控制区 general control region
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相对较低的区域,即除核心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以上摘选自山东省DB 37/ 237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