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新华社
近日,生态环境部“三定”方案公布,“大气环境管理司”更名为“大气环境司”,同时加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牌子,成为我国首个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机构。
为什么要设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原因或许有两个:一是重点突破;二是示范效应。
所谓重点突破,就历史而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正是因为在过往的治理中强调了协同联动,才取得了今天的治理效果。“大气十条”第一阶段任务完成之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保持空气质量改善的势头。今年1至6月169个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好的20个城市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就占到了14个。
所谓示范效应,也就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的行政构架和组织运行情况,完全可以为此后中国环境保护的整体联动提供镜鉴。数十年来,中央环保要求高、发文多、规定严,但“徒法难以自行”的现象很明显,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跨区域的“中间传动机制”。尽管目前全国设立了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六个环保督查中心,但其仅是原环保部派出机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直接行政管理职能部门。
说白了,在法定授权和监督协调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有更有力的“肌肉”和更法治化的“牙齿”。长远而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治理的经验,不仅在于具体环境改良层面,也在于行政职能层面,打破区域条块分割、实现环保机制联动,积累经验,探索路径。
其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的设立,还有着严谨而漫长的程序正义作保障。早在2015年“十三五”规划建议就提出“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去年5月,中央全面深改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此后的7月,原环保部提出下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开展跨地区环保机构、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
事实上,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已建立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并已召开10次会议。水到渠成的机构设置,既是对既往工作的梳理,更是公共治理的创新。
一条江流经十数个省份,一阵风横跨若干个行政区,自然环境的特殊性在于,不能以机械性条块分割的形式切分阳光、空气和水的责权利关系。更何况,环境治理的“一己之力”,往往囿于“一己之利”而成为局部性治理、以邻为壑式治理。
环顾全球,德国的整体性生态理念、美国的生态法治体系,皆强调打破壁垒,协力整合。环保有环保的特点,治理就该有治理的特色。“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局”的设立,或将成为中国环境保护层面破解治理能力与治理需求失衡症结的那个“阿里阿德涅线团”。
当然,从更长远来看,还是希望能结合属地环境特点,整合地方环保权责体系,有更多协同机构来解决跨区域环境的大问题;而除了行政机构设置之外,立法与执法、考评与监督,也当对跨区域协同治理有同步的因应之策、同频之力。
肖玮(环境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