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予以关停;在利用地表水灌溉有保障的区域和退耕还林还湿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填;在农业休耕区域,对农业灌溉井实施封存;在深层地下水漏斗区,对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农业灌溉井按照计划予以关停。
这一条例也是河北省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的体现。
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除了关停自备井外,条例还规定,开采地下水应当分层取水、高效利用,禁止越层混合开采。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深层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战略储备或者应急水源,应当严格限制开采。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监测系统,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平台,完善地下水监测站网,明确计量方式,及时采集、传输、处理、储存监测数据,推进地下水水文地质数字信息化,实现地下水的有效、动态和精准管理。
严格取水审批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同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等目标完成情况和制度建设、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条例还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高耗水产业、取水许可总量已达控制指标增加取水量等情形,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的规定。增加的情形包括: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取水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水资源紧缺、生态脆弱等地区开荒垦殖扩大种植面积的。
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
为推动农业用水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
同时,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科学利用水库调蓄水功能,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减少地下水开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推进退耕还湿,发挥湿地在净化水质、补给涵养地下水中的功能和作用;加强河、湖、库、渠等蓄水工程建设,提高对地表水的存蓄能力,增加地下水代替资源。
强化地下水监督问责
条例增加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取水井验收,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根据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越层混合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或者排入沟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