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省发布《辽宁省海洋督察整改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30日起施行。问责范围包括:整改不积极、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工作进展缓慢、采取措施不力,无合法、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未正确履职导致未按要求停业、停工、停产等将问责
《办法》规定,具有以下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对海洋督察整改决策部署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打折扣、做选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对群众反映强烈、海洋督察明确要求整改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未按海洋督察整改要求停业、停工、停产的;
地区和部门之间在海洋督察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消极对待海洋督察整改、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篡改伪造海域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
对海洋督察移交案件组织查处不力,怕得罪人,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
对违反海洋督察整改政策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面舆情重视不够、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之一的。
问责对象包括省市县海洋督察整改方案中确定的责任单位,包括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涉及海洋督察整改事项的相关人员。领导班子因海洋督察整改受到问责,还应当按照主要领导干部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原则,追究个人责任。
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等情形从重问责
《办法》规定,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党纪政务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对于阻碍和干扰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举报人、控告人和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停职检查或者调整职务处理后,不服从安排的;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无合法、正当理由再次出现同类问责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对于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认错误并且承担责任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国家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问责。
根据工作检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渠道发现的海洋督察整改不力线索,由属地负有相应海洋督察整改职责的行政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