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构建“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引导、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推进。
二是推行绿色建筑全面推广政策。办法提出实行分级递进和分类递进相结合的推广模式,规定:新建民用建筑(3层以下居住建筑除外)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三是建立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制度。办法根据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环保等综合性要求,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规定了技术与管理要求,明确了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及建设、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单位的责任,形成了环环相扣、多方参与、链条闭合的管理机制。
四是明确引导激励政策。为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办法单列了“引导激励”一章。一方面,将省级已经实施的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政策拓展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有利于各地制定出台财政激励政策;另一方面,规定了对绿色建筑的科研开发、建设、运营等实行税收减免、容积率奖励、用能价格优惠等扶持政策。
五是鼓励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根据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办法规定,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废弃物利用、绿色建材等成熟适用技术产品。鼓励应用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适宜技术建造绿色农房。鼓励绿色建筑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与产品。在新建建筑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