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了《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的出台,对绿色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绿色金融的长期实践者,我们从绿色金融的视角,对《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导向、特点、与现行绿色金融标准的区别等进行初步解读,并对金融业统一绿色金融标准,进一步推进绿色发展做出一些思考。
一、为什么《目录》是推进绿色发展的里程碑?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产业基础和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是绿色发展的产业基础。发展绿色产业,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支撑,也是培育绿色发展新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目录》是我国关于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界定与分类的权威文件,对厘清绿色产业边界,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标准体系,引导资金聚焦最主要、最关键、最迫切的绿色产业和绿色项目具有重大意义,它的发布对于我国绿色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目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近年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出台了一批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的目录和标准,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的主要子领域也出台了相关绿色支持标准。通过目录、标准引导规范绿色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不同标准之间绿色项目的边界划定并不完全一致,这给企业申请绿色融资和金融机构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带来一定困扰,也给假冒绿色产业之名套取政策红利的行为以可乘之机。节能环保意识较强的责任投资者也担心我国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绿色金融资产有“漂绿”的风险,对我国绿色金融资产的交易、流转等带来不利影响。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本次印发《目录》的通知正文明确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将《目录》作为基础,根据各自领域、区域发展重点,出台投资、价格、金融、税收等方面政策措施,着力壮大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联合相关部门,根据投资、价格、金融等不同支持政策的实际需要,逐步制定以《目录》为基础的细化目录或子目录,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业、社会组织更好地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着力提高《目录》的可操作性。
三、《目录》有哪些主要特点?
本次《目录》的印发,我们认为主要体现了以下四方面特点:
一是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目录》的内容与党的十九大精神对标,将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作为绿色产业的核心内容,着力提升绿色产业对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污染防治攻坚、生态系统保护的支撑,服务于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政策。《目录》基本实现了对污染防治重点领域的覆盖。
二是切合现实国情。如煤炭清洁利用、煤炭清洁生产、清洁燃油生产在国际上普遍认为不属于绿色产业范畴,但煤炭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是我国最主要的一次能源,燃油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是我国重要能源,因此,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煤炭的清洁利用、煤炭消费的减量替代、符合国VI标准的汽油、柴油产品的生产等项目被纳入绿色产业,有利于《目录》发布后现行政策的稳定、逐步过渡。
三是引领绿色发展。《目录》既明确绿色产业的领域,又设置了较高的技术标准,引导绿色产业升级,促进绿色产业供给侧高质量发展。例如,节能锅炉制造子项,全面规定了锅炉的热效率、污染物排放浓度等技术标准,并对电站锅炉的污染物排放做了具体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的初始光电转化效率、一年内的光衰、以后的光衰分别提出了技术要求,可以有效促进绿色产业的技术发展,不给假冒绿色项目以可乘之机。
四是利于政策衔接。《目录》与国内外主流绿色标准保持接轨,基本涵盖目前主流绿色标准的内容,涉及节能与能效提升、清洁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和适应气候变化等领域,囊括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节能环保产业分类表、原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统计表》以及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的绝大部分内容。为便于《目录》实施推广,本次发文明确将根据不同部门支持政策的现行实际,逐步制定以《目录》为基础的细化目录或子目录,并要求做好《目录》和既有绿色产业支持政策的衔接。既有政策的数据统计可按《目录》公布前、《目录》公布后分别进行统计,确保绿色相关政策执行的连续性。
四、《目录》与现行绿色金融标准有什么不同?
此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目录》充分考虑了金融业的诉求,在《目录》制定过程中多次召集金融监管部门、代表性金融机构进行研讨。在目录层级设置、条目内容设置等方面充分听取并吸收了金融业的意见和建议。
《目录》的一级目录包括6个,二级目录包括30个,三级目录包括211个。作为绿色金融从业者,我们将《目录》与原银监会印发的《绿色信贷统计表》、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进行了逐条对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纳入《目录》但未纳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范围的项目,具体如下:
1.除“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生产”外,《目录》中所有制造端的内容没有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目录》中的“核电装备制造”不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内。
2.“产业园区绿色升级”均没有纳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3.《目录》中的“煤炭清洁利用项目”和“清洁燃油生产项目”“煤炭清洁生产”不在绿色信贷的支持范围内。
4.《目录》中的“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等保护性运营项目”未明确是否属于绿色信贷支持范围。
5.《目录》中的“装配式建筑”、“物流绿色仓储”和“超低能耗建筑”不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内。
6.《目录》中的“绿色交通”项下包含的“不停车收费系统,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共享交通项目;智能交通体系建设项目”不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7.《目录》中的“海绵城市项目”不在绿色信贷统计范围,绿色债券支持范围只包括海绵城市节水及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
8.《目录》中的“第三方服务项目”不在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二)纳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但未纳入《目录》范围的项目。
1.《目录》“绿色交通”项下未包括铁路客运、水路运输、船舶购置、航道整治相关内容。这些内容包含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2.《目录》“清洁能源产业”项下未单列“能源互联网项目”,该内容包括在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3.《目录》“环境基础设施”项下未包括“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该内容包含在绿色债券支持范围。
五、根据《目录》如何统一绿色金融标准?
新标准出台以后,做好《目录》的宣贯将成为接下来的首要任务,特别是面向金融业的宣贯。金融监管部门将根据《目录》修订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在推动绿色金融标准的统一的过程中,建议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建议根据《目录》,将绿色产品、装备的制造端、流通端、消费端明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
二是建议将符合国情,但与国际绿色标准有一定差异的项目单列,便于分类管理绿色金融资产以及中国绿色金融资产的流转及证券化。
三是建议《目录》的推行给予金融机构适当的过渡期,便于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修订相关标准,完善内部制度建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