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先行开展区域环评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经政府批准的城市发展新区、大面积建设区域等具备开展区域环评条件的区域,实行区域环评改革。
《意见》要求,对产能严重过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的项目,列入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依法实行环评审批。
《意见》提出,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项目实行豁免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报告表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简化相关内容及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