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
25.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26.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28.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3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35.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36.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37.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38.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
39.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4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41.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4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
4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4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48.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4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5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5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5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5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5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5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57.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59.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6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6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6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
6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
6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6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6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67.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68.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69.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70.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1.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72.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7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74.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75.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76.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
7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8.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79.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80.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8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82.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8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85.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8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87.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8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8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9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9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9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93.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9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9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9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9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9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9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10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10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102.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
103.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
10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
105.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10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107.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108.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109.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110.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1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112.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11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11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
115.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116.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117.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119.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120.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12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122.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12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24.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12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126.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按照规定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127.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128.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129.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130.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131.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
13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133.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134.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135.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13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137.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138.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139.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1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1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14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14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14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14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4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14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14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1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50.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15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1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15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15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15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1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15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5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15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160.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16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16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163.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
164.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165.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166.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
16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
四、噪声污染防治类
168.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
16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170.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171.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172.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173.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
17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辐射污染防治类
175.造成辐射事故的
17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177.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
178.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17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180.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18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182.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183.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18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18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
186.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
187.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188.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18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190.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191.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
19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9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19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19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19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19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19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19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0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20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20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0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0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0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20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207.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208.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209.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210.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2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21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21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21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215.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216.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217.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218.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219.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22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22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22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22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
224.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225.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26.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227.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的
228.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运的
229.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230.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
231.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232.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233.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234.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235.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236.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237.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238.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六、海洋污染防治类
239.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240.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41.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42.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
243.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244.在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
24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污口的
246.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247.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248.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249.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250.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251.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七、建设项目管理类
25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5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25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55.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25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257.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58.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259.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60.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
26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26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263.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264.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265.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新化学物质管理类
266. 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67.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268.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269.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270.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271.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272.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273.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
274.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75.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76.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77.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78. 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279.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280.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281.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282.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一、信息公开类
283.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284.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285. 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286.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十二、自然保护区类
287.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288.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三、其他
289.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290.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291.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292. 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293. 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94. 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295.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
296.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
297.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298.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299.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300.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301.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302.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303.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