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些年,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王先生的水泥厂作为引资项目也入驻了该市,成功拿到了城郊的一块地,建了一处水泥厂。但是,后来该公司的建址被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王先生未能提供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等文件,被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尽快完善环保审批手续。王先生多次向执法人员解释到建设项目时手续都是齐全的,后来因不可抗力才导致手续丢失的,但并没有得到执法人员的认可,环保局对王先生的水泥厂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此案中,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就已经灭失的手续文件向当地政府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对王先生的水泥厂作出关停决定是因为王先生拿不出环保设施竣工手续、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文件。王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话,正常情况下就可以获得这些手续。如果手续确实齐全,则证明环保部门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王先生可以就该处罚决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撤销该行政行为。
(2)如果行政机关不受理王先生的信息公开,或者受理了但一直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则法定期限经过后,该不公开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当事人可以以当地环保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向王先生公开有关水泥厂的环保设施竣工手续、排污许可证以及相关文件。
(3)如果王先生拿到了相关手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了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但是复议机关没有支持王先生的主张,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的话,王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要求该决定,并赔偿因此给水泥厂造成的损失。或者王先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但是这个过程可能相对行政复议来说会比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