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纳入考核的指标共有8项,其中环境质量指标4项,包括城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和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国控(区控)地表水断面水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4项,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减排指标。
据了解,自去年起,宁夏按照《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处罚资金管理办法》,将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考核奖补,对完成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物总量考核目标任务的予以奖励,完不成任务的予以处罚。2018年,宁夏共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市、县(区)下达了处罚资金794万元,从上下级财政结算资金中扣减,并将处罚资金用于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区)进行生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