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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金正大屡踩环保红线 隐匿不报涉嫌违规

   2019-04-11 中国节能网1170
核心提示:4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布了《2019年临沂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002470.SZ)赫然在列。金正大是一家总部位于山东临沂的化工企业,主营产品为复合肥、缓控释肥、水溶肥等。
 4月9日,山东省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外公布了《2019年临沂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002470.SZ)赫然在列。金正大是一家总部位于山东临沂的化工企业,主营产品为复合肥、缓控释肥、水溶肥等。
《经济参考报》记者研读金正大2018年对外公开披露的公告等信息发现,在环保政策趋严趋紧的环境下,2018年金正大位于山东、贵州、安徽等多地的多家子公司仍因污染环境屡遭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环保调查。此外,金正大未公告部分行政处罚信息,涉嫌信披违规。
菏泽金正大一月内两度违法两次被罚
2018年9月1日,金正大对外发布了《关于子公司收到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近日,子公司菏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菏泽金正大”)收到菏泽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LC号、菏环罚字[2018]180711JZDCJ号)。
公告内容显示,2018年5月23日,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对菏泽金正大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磷矿存放场围挡低于磷矿堆,部分磷矿堆未遮盖;磷矿粉直接通过新建敞开式传输带送入磷酸槽。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菏泽金正大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天后,即2018年5月25日,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又一次在菏泽金正大发现了环境违法行为:配料库车间未封闭,在物料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粉尘污染严重。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菏泽金正大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金正大在公告时称,子公司菏泽金正大已按照菏泽市环境保护局要求完成整改并通过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复查,行政处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
贵州金正大被中央环保督察组点名
无独有偶,金正大2011年8月26日在贵州瓮安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贵州金正大”)同样也因环境污染问题屡遭处罚,甚至还登上了中央环保督察组的黑名单。
今年1月10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的《重磅!贵州环保问题问责干部120人,21名厅级51名县处级》一文显示,2017年4月26日至5月26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贵州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8月1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贵州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截至目前,根据查明事实,对120名责任人员(厅级干部21人,县处级干部51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8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11个典型案例中,“关于黔南州瓮安河水环境质量恶化的问题”位列第七,通报内容为:瓮安县未完成瓮安河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瓮安县政府对瓮安河总磷污染问题重视不够、整治不力,并在此情况下仍招商引资建设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等大型磷化工项目,加之监管不力,导致未批先建、厂区渗漏和总磷超标排放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黔南州委常委、瓮安县委书记张文强进行诫勉谈话;对瓮安县委副书记、县长黄桂林进行诫勉谈话。同时责成瓮安县委、县政府向黔南州委、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记者注意到,贵州金正大2018年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到环保部门两次行政处罚。2018年5月2日,瓮安县环保局作出的瓮环罚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3月11日、3月22日瓮安县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调查核实发现贵州金正大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将磷石膏销售给村民进行处置,村民在运输过程中擅自将磷石膏堆放于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的场所;二是在后期调查中发现多处堆放磷石膏情况,堆放场所未采取防扬散、流失、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三是将磷石膏以1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多个个体经营者,并按距离远近以补贴运费的方式给付购买方30元至39元的运费补贴(含税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瓮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对贵州金正大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两个多月后,2018年7月19日,瓮安县环保局又一次对贵州金正大进行了环保处罚。瓮环罚字[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4月26日,“12369”环保举报管理平台接到群众举报后,瓮安县环保局立案调查后发现,贵州金正大存在“磷酸分厂萃取槽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萃取槽间歇启运搅拌过程中部分含氮氧化物尾气直接外排大气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瓮安县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贵州金正大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实际上,贵州金正大多次登上环境污染黑名单,数次被当地政府约谈,环保部门督察整改、处罚。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1月23日,瓮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刊登的《瓮安县第一时间处理中央生态环保“回头看”督察组交办的金正大公司污染信访投诉案件》一文显示,11月22日,瓮安县接到中央生态环保“回头看”督察组交办的金正大化工厂排放废气导致村民果园受损的信访投诉案件。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军带领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农工局、银盏镇等单位赶赴现场核查处理。文章称,立即邀请省农科院果蔬专家到果园对土壤、树枝、树叶采样化验,待化验结果出来后,第一时间向果园场主反馈化验结果,若确因系污染造成的损失,县环保局要责令金正大公司予以赔偿。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网站2017年7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环境执法大练兵第三期活动简报》一文称,贵州金正大于2017年4月份检查中被发现脱硫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氨氮浓度处于超标状态。黔南州环保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停产限产办法》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并实施停产整治。为使企业彻底整改到位,2017年6月,黔南州环保局决定将贵州金正大公司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导致超标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目前,该案件已经正式完成移交,公安机关正在对该案件进行查办。
安徽金正大因大气污染被责令停产
安徽金正大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安徽金正大”)是金正大2011年1月27日在安徽省长丰县注册的全资子公司。记者注意到,该公司因环境污染问题多次遭到当地群众向长丰县政府、安徽省环保督察组以及安徽省省长信箱等投诉举报。
《经济参考报》记者登录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检索到一篇名为《长丰县调查处理金正大公司大气污染”》的文章。该文发布于2018年9月6日,来源是长丰县环保局。文章称,2018年8月26日,长丰县接到安徽省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有群众反映“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路最西边有个金正大化肥厂排放刺鼻性气味”。接件后,县环保局、水湖镇迅速派员赶赴金正大公司调查处理。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根据监测结果,该公司一、二期项目废气均达标排放。现场检查同时发现该企业三期项目正在调试,但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尚未完成拆迁。2018年8月28日,长丰县环保局、水湖镇政府现场责令该公司三期项目立即停止调试,要求该企业在三期环境防护距离内居民未拆迁完成前,严禁进行三期项目调试生产。2018年8月30日后督查,该公司已全面停产开展自查。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金正大应在环保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其肆意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令人唏嘘。值得注意的是,金正大子公司遭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仅菏泽金正大对外发布了公告。记者检索金正大2018年1月1日以来对外发布的所有公告,未发现涉及贵州金正大两次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也未发现安徽金正大停产自查的相关信息。针对金正大存在的涉嫌信披违规等问题,记者致电致函金正大采访,但截至发稿,未有回复。针对金正大存在问题,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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