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正式出台,江西在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同时,着力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将整合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统一划归生态环境部门,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
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对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
执法职责整合后组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以本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
同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将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需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需及时将案件线索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反馈行业管理部门。
原来负责环境保护执法的省环境监察局将逐步剥离执法职责,主要负责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设区市在整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指挥;县(市、区)在整合相关执法职责和执法人员后,随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一并上收到设区市,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压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责任。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将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跨区域、跨流域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可按程序调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部门还将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到2019年12月底前,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要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