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简况》显示,2018年全国338个城市中,有12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35.8%,同比上升6.5个百分点。从以上数据来看,蓝天保卫战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面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仍面临巨大考验。
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少地方政府都提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将污染与财政奖惩挂钩。今年2月,中国大气网就曾追踪过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一事,修订后,方案规定PM 2.5 、PM 10 、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5 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10 万元/微克,在 5 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20 万元/微克(详情请点击:)。
除山西省外,还有哪些省市颁布了空气质量奖惩条例?
据中国大气网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有10个省、直辖市颁布了类似规定,快一起来和小编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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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
2016年《〈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补充办法》首次实行各区空气质量排名及经济奖惩办法。《补充办法》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完善了本市清新空气考核问责体制,将为全面推进铁面、铁规、铁腕、铁心治污,加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补充办法》重点增加了4个方面的考核和责任追究补充规定:
一是实施经济奖惩。根据各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排名结果,对区政府实施财政奖补或扣减财力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
二是增加区域限批。市政府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指数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倒数第一的区,由市环保局暂停审批该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退出后3名方可解除;
三是完善问责条款。对PM2.5或PM10浓度月均值同比不降反升每累计5次,或连续两个月PM2.5和PM10浓度月均值同比均不降反升的区,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四是明确公开约谈。对适用约谈考核条款的追责情况,将在电视媒体上公开约谈过程。
河北:出台《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提出,建立资金奖罚机制,依据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对各市、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
在第一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名的,分别扣减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对月度排名第1名至第3名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在第二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后10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前10名的予以奖励。对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靠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对倒数第1名扣减50万元,每升高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
在第三类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中,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后3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前3位的予以奖励。对前3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倒数第1名至倒数第3名,分别扣减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山东:《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
第八条 省环保厅、财政厅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某设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第九条 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的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该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
山西:修订《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
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规定:
(一)资金扣罚
1.资金扣罚对象为当月指标监测结果同比恶化或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 综合指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1 个数值(含)以内时,扣罚资金资金系数为 200 万元/个数值,超过 1 个数值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400 万元/个数值。PM 2.5 、PM 10 、二氧化硫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差值在 5 个微克以内(含)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10 万元/微克,在 5 个微克以上时,扣罚资金系数为 20 万元/微克。
3.单项指标扣罚资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同比恶化扣罚资金。高于全省平均值的扣罚资金=0.5×[(考核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全省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平均值)×扣罚资金系数]。同比恶化的扣罚资金=1.2×[(考核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考核城市上年同期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值)×扣罚资金系数]。
4.当月城市 PM 2.5 或 PM 10 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以及二氧化硫浓度低于 30 微克/立方米(含)的,不进行扣罚。
(二)资金奖励
1.资金奖励对象为当月监测结果同比改善或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
2.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为扣罚资金总额的 80%。
3.单项指标奖励资金=同比改善奖励资金+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奖励资金。同比改善奖励资金=80%×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考核城市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全省同比改善城市当月指标同比下降值之和]。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奖励资金=20%×当月全省单项指标奖励资金总额×[(全省平均值-考核城市当月指标值)/优于全省平均值的城市当月指标值与全省平均值差值之和]。
(三)其他
考核城市各单项指标环境空气质量奖励和扣罚资金相抵即为该城市当月环境空气质量奖惩资金。
湖南省推出《湖南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各市州人民政府对辖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省级采取“据实考核、奖优罚劣”的原则,分年度对14个市州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考核奖惩。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达标的市州给予奖励,对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市州给予惩罚。
一是实行达标奖励。对年度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市州,给予不低于500万奖励,其中对首次达到的市州,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达标奖励。另外,对全年重污染天数为零的市州给予200万元奖励。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
二是实行改善奖励。根据影响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指标(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重污染天数、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的年度变化情况,空气环境质量较上年改善的,按照改善幅度予以奖励。
三是实行奖优罚劣。对空气环境质量恶化的市州,省财政次年初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的方式,从市州扣回相应资金,统筹用于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奖惩工作。
湖北:《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湖北省《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为PM10(可吸入颗粒物)、PM2.5(细颗粒物)。其中,市(州)考核PM10和PM2.5;县(市、区)2017年考核PM10,2018年及以后考核PM10和PM2.5。考核数据采用经审核确认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第六条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如下方法计算:
M1=(A上年-A本年)×m1×k+(B上年-B本年)×m1×k
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计算方法如下:
2017年:M2=(A上年-A本年)×m2×k
2018年及以后:M2=(A上年-A本年)×m2×k+(B上年-B本年)×m2×k
参数说明:
M1,M2―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单位为万元;
m1,m2―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单位为万元/(微克/立方米);
A上年―上年PM10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A本年―本年PM10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B上年―上年PM2.5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B本年―本年PM2.5年平均浓度,单位为微克/立方米;
k―天气变化系数,在0.5―1之间。
第七条 PM10、PM2.5年平均浓度连续2年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州)的资金系数m1为80,县(市、区)的资金系数m2为40。
PM10、PM2.5年平均浓度未连续2年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市(州)的资金系数m1为50,县市区的资金系数m2为20。
第八条 PM10、PM2.5年平均浓度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不扣缴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PM10、PM2.5年平均浓度未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为正值,但是考核指标未达到年度目标的,不予奖励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具体从2019年开始执行。
河南:《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试行)》
2018年5月22日,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开了《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试行)》,其中规定:
第十二条 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靠后的市、县(市)由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惩处:
(一)对当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政府发警示函,进行预警提示。
(二)对连续两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二十名的县(市、区)政府公开约谈政府负责同志;其中被约谈省辖市排名最后一名、县(市、区)排名后十名政府负责人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四)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靠后,且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下降、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视不够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前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前十名的县(市)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资金。
对连续三个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后三名的省辖市、排名后十名的县(市)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经济惩罚。
安徽:《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安徽省《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省财政部门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
设区市生态补偿资金额度=〔(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75%+(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25%〕×30万元/(微克/立方米)×季度系数×目标修正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30万元/(微克/立方米)为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季度系数为一季度100%、二季度60%、三季度60%、四季度120%。
目标修正系数根据各市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确定。完成季度目标的市系数取1。未完成季度目标的市,若当季度PM2.5降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5;PM2.5同比下降但降幅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系数取0.2;PM2.5不降反升的,向省级财政上缴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取1。年度目标未完成的市,在年底清算下达全年奖补资金时再乘以0.9或对上缴资金乘以1.1。
第七条 有关设区市向省级上缴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设区市。
第八条 对上年度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设区市,年度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若该市PM2.5年均浓度较上年进一步改善,年度给予8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各设区市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
四川:《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四川省《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采取“等额预分、据实考核、分档扣收”方式处理。
(一)每年年初,由省级财政下达每个市(州)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激励资金500万元,由各市(州)统筹用于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二)次年由环境保护厅对各市(州)上年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州),视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档扣收,最大扣收额为500万元。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州),对预下达资金不予扣收。扣收资金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的一部分,在次年统一清算下达。
(三)目标完成分档及扣收额度如下:
1.完成目标任务比例不足80%的扣收500万元;
2.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80%(含)到85%之间的扣收400万元;
3.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85%(含)到90%之间的扣收300万元;
4.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90%(含)到95%之间的扣收200万元;
5.完成目标任务比例在95%(含)到100%之间的扣收100万元。
第五条 同比改善激励资金按照“等额预分、据实考核”方式处理,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不予激励;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改善率予以激励。
(一)每年年初,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核定一定数量资金作为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并平均下达各市(州)。
(二)次年由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根据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各市(州)应得上年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资金。
(三)对于环境空气质量没有改善的市(州),年初下达同比改善资金全部收回。对于有改善的市(州)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某市(州)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激励资金额度=(环境空气质量同比改善激励预分资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扣收资金)×该市(州)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率/∑有改善的市(州)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率。
1.某市(州)当年环境空气质量与上年同比改善率={[(上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当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上年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 [(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当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上年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当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上年二氧化氮平均浓度]×该污染物权重}×100% ;
2.三类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核算权重分别为60%、20%、20% 。
贵州:《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激励约束考核办法》颁布实施
《办法》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区(市、县、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值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差值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三个考核指标的权重分别为35%、35%、30%。
考核数据采用国家、省、市环境监控中心提供的各区(市、县、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对各区(市、县、开发区)实行月度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计算生态约束资金和生态激励资金。
办法规定,按照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计算公式核算各区(市、县、开发区)的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生态约束激励资金额度由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值和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考核得分以及生态补偿系数决定,约束资金按月度结算,激励资金按年度结算。其中,生态约束资金系数为2万元/分、生态激励资金系数为10万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