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市(地)要对所辖区域内的环境风险企业特别是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将有关信息进行填报;对于出现变化的企业,要提交文字说明材料。在信息核对中,对于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预案或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企业,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通知明确,各市(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从所属行业和规模、企业自身管理体系、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水平、环境风险单元及其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厂址环境敏感性及原料,以及产品或中间产品在生产、使用、储存或运输等过程中可能会引发的次生(伴生)事故或风险等方面对企业环境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在此基础上,各市(地)要划分出重大环境风险企业、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和一般环境风险企业等三类环境风险源,并对其实施动态监管。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上报的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名单,组织开展省级现场抽查核查和专家评估,确定省级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纳入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