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和市发改委下发《通知》,依据《青岛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在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根据《方案》,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青岛将逐年扩大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 2014年至2016年,市直及市南、市北和李沧三区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60%,其他各区(市)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
《方案》要求,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内实施,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