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移交案件问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推进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等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占比约44%;涉及违规决策、违法审批等乱作为问题占比约38%;涉及推诿扯皮、导致失职失责的问题占比约15%,其他有关问题占比约3%。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刘长根介绍说,第四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8月份至9月份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份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89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对此,8省(区)党委、政府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立案审查,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依法依纪开展问责。
从问责的人数上看,8省(区)共问责1035人。其中,厅级干部218人,包括正厅级干部57人,处级干部571人,包括正处级干部320人。
记者梳理问责情况发现,在被问责人员中,诫勉296人,党纪政务处分773人(次),移送司法2人,其他处理10人。在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72人,党纪政务处分155人(次),其他处理1人。
刘长根介绍,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61人,地方政府208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84人,国有企业31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人员51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相关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督察整改工作和生态环境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