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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或于8月挂牌,组建模式参照中国铁塔

   2019-06-13 界面新闻1610
核心提示:管道项目投融资建设权的放开,意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管道项目和LNG接收站、油气储备库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更好地解决中国储气设施不足的顽疾。
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方案或于6月底公布,8月正式挂牌成立。

5月底,从多个权威渠道获悉,新组建的国家油气管网公司,参照模式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铁塔),级别为副部级。它将主要针对天然气管线资产,且以天然气管线的干线为主,省级管网执行自愿加入原则。该公司的股东方,将以央企为主,另吸纳其他社会资本,包括少量储气库和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

“在股份组成上,国家将绝对控股,现有石油央企之间占比相差不会很大。”相关研究人士判断。

中国铁塔成立于2014年3月26日,主要从事通信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和高铁地铁公网覆盖、大型室内分布系统的建设、维护和运营,是中国大型通信铁塔基础设施服务企业。

2015年10月31日,中国铁塔公司以现金和增资方式,与三家电信企业进行存量铁塔相关资产注入交易,注入存量铁塔140余万座,交易总价值达到2035亿元,并同步引入新股东中国国新,公司注册资本也由初期100亿元增至1293.4亿元。

2018年8月8日,公司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融资74.9亿美元。在目前中国铁塔的股份构成中,中国移动占比27.9%、中国联通20.7%、中国电信20.5%、中国国新4.4%,以及H股公众股东26.5%。

长期以来,中国油气管网集中在“三桶油”旗下。截至2018年底,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共有油气主干管道9.6万公里,分别占63%、31%和6%。全国省级干线管网2.5万公里,三大石油公司与其他主体各占50%。

相关研究人士判断,在运营模式上,国家油气管网公司的投资建设权将放开,所有权、运营权和使用权也将分开。

“它将向第三方无歧视开放,不买卖天然气,仅收管输费,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标准,价格信息公开。”该人士说。

管道项目投融资建设权的放开,意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管道项目和LNG接收站、油气储备库等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更好地解决中国储气设施不足的顽疾。

2018年,中国在运天然气长输管道44条,在建和规划干线14条。管道总长度远低于发达国家,中国天然气管道干线为7.6万公里,配气管网40万公里。于此对比的是,美国的天然气管道干线为50万公里,配气管网200万公里。

在人均用气量和天然气管道密度方面,中国也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中国人均用气量为170方/人,低于世界472方/人的平均值。中国的天然气管道密度仅为美国的1/6,法国的1/10,德国的1/15。

从目前天然气管道资源占比看,中石油占有绝对资源。中石油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其在国内运营的天然气管道约5.38万公里,占全国的76.2%。

中石油的天然气管道业务属于昆仑能源(00135.HK)。管道资产占到昆仑能源总资产的70%,管道净资产收益率约保持在7.6%。

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后,对中石油、中石化的影响首当其冲。

5月30日,在城市燃气储气调峰设施建设与运营研讨会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副总经理谢丹表示,公司正在调整经营方向,“比如经营储气库、接收站,这都是未来转型的方向。”

目前,中石化正在研究探讨以储气库为试点,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将储气库富余容量进行交易,以市场化手段实现储气库的独立商业运作。

对于石油央企而言,国家油气管网公司的成立也有利好。中金公司分析师李璇曾表示,中石化可能间接成为此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管道剥离计划将为中石化销售公司上市扫除了最后一道障碍。

中海油有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曾表示,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将有助于中海油的天然气业务从东南沿海到扩展到全国市场,“只要跟国家管网公司签订合理的输配协议,保证天然气质量入网就可以”。

此外,国家油气管网公司独立,将给社会资本带来巨大的投资机会。

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下称《办法》)称,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油气管网设施,提升油气供应保障能力。

此前有舆论担心,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后,会形成新的市场垄断。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能源贸易事业部副总经理高光在公开场合表示,“垄断的问题最不用担心。”

“国家油气管网公司不买卖气,唯一收入来源是管输费用,运得越多、管输费越多。”高光称,“油气改革的关键点是运销分离,这从根本上解决了垄断的动机问题。”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研究员刘满平则认为,国家油气管网公司成立后,将把之前从属多家企业的垄断环节业务集中于一家公司,自然垄断性更加突出。但只要监管制度和措施到位,并具备操作性,自然垄断型的企业不一定必然产生垄断的行为。所以对国家管网公司应加强其经济性、社会性和安全性监管。

“该公司的成本、价格以及公平开放的行为等,都应受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能公开的信息都必须公开。”刘满平表示。

上述《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为具体的监管机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信息平台和本企业门户网站,于每年12月5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每月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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