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负责
承德市住建局:房改房在进行维修改造时,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承德市忠义庙小区1号楼是栋修建于1999年的单位集资房,此后,该楼房进行了房改,房屋产权改为个人所有。十几年过去了,楼内供热管道已日渐老化,取暖期漏水现象频发。今年,居民向供热部门申请分户改造时,却遇到了政策性问题。
供热管道老化频跑水,分户改造才能一劳永逸
忠义庙小区1号楼共有5个单元,附近居民也称该楼为“承德市传输局家属楼”。据居民介绍,该楼修建于1999年前后,当时由单位组织,以集资房的名义从房产公司购买。“单位集资房,要比市场价便宜一些。”居民们告诉燕赵都市报记者,入住后不久,他们就进行了房改,“产权完全划归到了个人名下”。
据介绍,起初小区由房产公司下属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后来交物业费的人越来越少,物业公司就撤走了。这些年,小区一直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居民们说,楼顶漏水、管道破损等问题陆续出现。
9月11日,燕赵都市报记者在该楼3单元7楼的郭先生家中看到,该楼供热管道仍属于“上供下回”的老系统,由于处于顶楼,该单元的供热主管网需从他家里经过。“时间长了,供热管道出现了许多砂眼,每年都会漏水,最严重的时候,屋里跟水帘洞差不多,家里的家具、木地板都被淹了。”郭先生告诉记者,装修时为了美观,供热管道都被包裹了起来,“但是每年都跑水,木板上挖出了不少洞”。
尽管每次发生跑水事件,供热部门都能及时赶来维修,但始终没能彻底解决问题。“不光我们一家跑水,所以只有彻底更换新管道,才是一劳永逸的办法。”据郭先生介绍,该楼的1单元、2单元已经率先完成了供热分户改造,但其余3个单元的改造工作迟迟不见进展。
分户改造遇难题,供热部门、产权单位观点不一
为了解决家里的跑水问题,居民们多次找到供热部门咨询分户改造的事宜。“供热部门表示,传输局是该楼房的产权单位,改造需要产权单位牵头。”居民告诉记者,传输局表示,楼房已进行了房改,产权已归个人,单位没有资金进行改造。
承德热力集团相关工作人员向燕赵都市报记者表示,根据承德市供热分户改造的相关政策,无产权单位的楼房,由供热部门和住户分摊改造费用;有产权单位的楼房,供热部门只针对单位,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我们只负责楼下管道井阀门以外的管网维护管理,楼内用热设施归产权单位所有,所以产权单位应该出面协调此事。我们曾向产权单位表示,供热部门也可以分摊部分费用,但传输局还没有同意这个方案。”
9月15日,承德市传输局办公室一位姓李的主任告诉燕赵都市报记者,他们正在协调此事。李主任告诉记者,该楼房的3至5单元为该单位的集资房,但10多年前已经进行了房改,产权已归个人所有,并且一些楼房已经转卖,所有人已经不是该单位职工。“让我们出面协调可以,但现在再让单位出资改造,好像师出无名,我们也在咨询相关政策。”
据居民和供热部门介绍,几年前,承德市传输局曾组织过进行分户改造,但由于当时有部分住户不同意,改造工程一度搁置。“只要能早日解决问题,我们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费用,现在改造的前提是,传输局必须要出面,供热部门不直接针对住户。”
居民们告诉燕赵都市报记者,9月12日,传输局安排施工人员对3至5单元楼顶重新进行了防水施工。“这说明传输局和这栋楼还存在关系。”对此,李主任表示,确实申请了房屋维修基金,对单位职工居住的3至5单元楼顶重新做了防水。
房改房改造原单位需“买单”
那么房改房共用设施的维修改造,原单位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费用呢?记者就此咨询了承德市住建局产权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单位集资房带有福利性质,购买时要比市场价低,尽管进行了房改,但小区内的物业用房、共用设施的产权仍归产权单位所有。
记者从《承德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第28条看到,“入户总仪表或阀门法兰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或阀门法兰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和房管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用热设施的维护管理按《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河北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负责。
承德市住建局产权处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即使单位职工将房屋出售给他人,也没有改变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归属产权单位的现状。“出售的仅为房屋内的设施设备,所以不管是单位职工,还是非单位职工,他们享有同样的权益,承担同样的义务。”相关人员表示,房改房在进行维修改造时,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