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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期待解析

   2014-01-10 中国节能网1600
核心提示:6日,国税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还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6日,国税总局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还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对在公告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这对于众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说是又一利好消息,值得关注。

  笔者注意到,公告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要求企业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时限及办理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做出了明确规定;还对管理中有关法律责任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税务部门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等。这将有利于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落地”。

  其实,在实践中,由于税收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不完全了解,导致税收问题很难认定和操作,需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前置性把关制度,而为了妥善处理简化行政审批与强化专业性前置审核确认的关系,真正以市场化手段解决市场问题,探索和建立税收优惠管理的有效机制,公告中引入了第三方审核机构确认把关机制。另外,一些地方的合同能源管理仍然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所以可由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确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地方落实中,存在着很多无法“落地”的情况,要想真正的得以推广,公告中也有很多细节问题,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等,需要有关部门的“解析”和引导。

  期待着,政府及节能服务行业组织,特别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尽早召开“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宣贯会以对《公告》进行进一步细化,切实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推动了合同能源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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