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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新政下传统能源企业之战略选择

   2014-09-19 中国能源网2890
核心提示: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有一年之久。这次国家针对雾霾天气的重拳出击,表明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有一年之久。这次国家针对雾霾天气的重拳出击,表明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能源企业若要继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节能减排。在温室气体减排趋势背景下,越早行动就能越早赢得先机。因此,在治霾新政下,企业可以考虑从如下几个方面练好“内功”。

摸清家底,建立系统化污染排放监测体系。企业要实现减排目标,必须对自身的污染排放状况有清晰的了解,清楚自身的排放数量是多少,知道减排潜力在哪里,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减排工作。而这项工作的开展需要依赖企业自身系统化的排放监测体系。

一个完整的污染物排放监测过程包括以下步骤:企业排放源组织边界和运营边界的设定、排放数据基准年的确定、排放源和清除汇的识别、排放数据质量控制与不确定性分析、活动数据的收集与量化计算、污染物排放清单的设计与形成,以及排放污染物报告的编制与系统三方鉴证等。根据上述方法,企业可以有步骤、有体系地核算自身碳排放量,并依此分析自身的排放结构,发现最大的排放源,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减排目标和减排策略,使减排工作合理有序完成。

企业在具体实施中需要做好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两个方面的工作:硬件主要是指用于监测具体的排放源或相关指标,如对企业的煤、电和油等能源消耗的监测;软件主要是指用于信息的收集、计算、统计和分析等。只有软件与硬件有机结合,才能保证企业获得及时、精确的碳监测效果。在专业人才问题上,企业可以采取“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办法,引进人才可以使企业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但会增加企业支出;“走出去”虽然可以降低成本,但可能会延长企业碳监测时间,具体办法企业可视其自身实际而定。

提高认识,“热身”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是目前世界公认的较为有效的低成本、高效率的减排措施之一。目前,我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也多以自愿为主。但是,随着我国约束性减排目标的确定,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五市和广东、湖北两省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预计在未来两年内我国便可完成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法律起草工作,强制性碳减排指日可待。因此,企业应当提前行动,为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做好“热身”准备。

当前,企业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首先,企业应当从战略高度将碳减排计划作为一项关键指标纳入企业战略发展规划,把碳减排从一种负担转变为一种发展机遇。其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精心设计减排计划,及早组织和安排实施,充分利用宝贵的两年时间,在国家强制碳减排交易法律出台前,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届时才能顺势而为。再次,企业也可以尝试在其内部不同排放源之间开展模拟碳交易,总结实战经验,变“被动防御”为“主动出击”。

内外兼修,试水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谣言止于信息公开,互信源于公开透明。碳信息披露不同于一般的信息披露,碳信息不仅包括企业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定性信息,也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和间接的碳排放量等定量信息。

对企业来讲,通过碳信息披露,内可实现对自身碳资产的有效管理,外可提高企业社会形象,提升企业价值。因此,企业开展碳信息披露工作是一项内外兼修的双赢之策。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企业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披露方式的选择上,一开始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通过年报、中期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企业网站等方式进行碳信息披露;在披露内容的确定上,受限于技术水平,初始披露的范围不可能太宽,而且定性信息会多于定量信息;待技术成熟后,可以逐步扩大披露内容,适时增加定量信息。另外,在披露信息的选择上,企业也应当把握好“公开为主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兼顾涉密信息的保护与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作者:程凌香,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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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的影响

我国正快速步入汽车社会,尾气排放是霾的重要成因之一。一方面,降低尾气污染有赖于汽车生产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另一方面,降低大气污染也有赖于油品生产企业技术和设备升级。

装置产能及提炼技术升级使炼厂生产成本增加,企业需考虑分摊成本的难题。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必然要求高燃煤企业提高煤炭利用水平,进而增加企业生产成本。

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总量——分解的方式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但由于相关交易制度和交易体系不完善,企业参与交易的积极性不高。

推行企业污染排放信息披露,需要与之相配套的技术予以支持,而引进这些新技术势必会增加投入,提高企业生产成本。

企业排放监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和技术性工作。此前,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捷径。


责任编辑: 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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