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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不得采购淘汰用能产品

   2014-09-23 中国节能网2530
核心提示: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改二稿在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及节能促进和保障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了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改二稿在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及节能促进和保障等章节新增了诸多条款。

修改二稿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开展节能新知识和新技术的专业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组织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节能实践活动。社区应运用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新闻媒体应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宣传节能重要举措,加强对节能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修改二稿还规定,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部门应根据本行业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本行业内国家机关以外其他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定额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公共机构应按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违规的公共机构将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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