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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急需规范

   2014-09-26 人民日报海外版2360
核心提示:  9月23日,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相关内容,要求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这份自查自纠的文件出台的背景如何?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效用?
  9月23日,环境保护部向媒体通报《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相关内容,要求环保部门不断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这份自查自纠的文件出台的背景如何?究竟能发挥什么样的效用?

  环境执法急需规范

  2014年上半年,我国地表水监测的962个国控断面中,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7%;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仅9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

  “严峻的环境形势,客观要求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可是目前,环境执法不规范的问题比较普遍。”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说,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

  以2012年为例,通过对20008份环境执法档案的稽查和5417家企业的现场验证,发现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

  环境稽查广受欢迎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作为从事环境现场执法的唯一队伍,环境监察人员的履职情况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邹首民表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一方面授予环保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另一方面也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空前巨大。

  河北秦皇岛昌黎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于林辉表示,稽查工作在秦皇岛试点几年,基层普遍非常欢迎,因为上级稽查往往是基层借力解决问题的好时机。

  通过内部稽查,还能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监察人员日常工作中潜在的违法违纪苗头,有效遏制现场执法中存在的不正之风,以事前防范降低事后追责的几率。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表示:“规范环保执法人员的行为,使其尽责,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

  稽查办法赏罚分明

  邹首民说,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存在以下3种突出的执法难题:一是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监管难”;二是隐蔽性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取证难”;三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灾害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减免次生环境灾害困难重重。

  于林辉说,基层环境监察人员要想正确履职,除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外,还必须想很多点子。

  为鼓励执法,《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存在5种克服困难、依法履职、程序规范、表现突出情形的,由实施稽查的环保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另一方面,对执法不规范、履职不到位、违法乱纪的15种行为,分别规定了惩罚性措施,从责令其限期改正到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鼓励执法人员更好履职,规范执法,这个文件的出台很有意义。但是要做到自己管自己,必须撕开脸面才行。”王灿发表示,内部稽查如何做到切实有效,考验的是环保部门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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