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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节能改造的新能源应用

   2014-10-07 中国节能网2300
核心提示: 新能源企业在关注新能源政策的同时,也应关注节能政策,从中寻找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商机。当前国家出台多项支持和鼓励节能改造的政策,
      新能源企业在关注新能源政策的同时,也应关注节能政策,从中寻找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商机。当前国家出台多项支持和鼓励节能改造的政策,为可再生能源参与节能改造提供了契机。
   一、企业节能改造的新能源应用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2011年6月21日国家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发布《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进入“十二五”以来第一个针对节能技术改造的直接财政奖励政策。《办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为,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较先前提高约20%。在约束性指标和财政奖励政策的双重作用下,用能企业节能改造的需求必将充分释放,这也将为新能源在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的应用提供更多的机会。例如,从光热产业发展情况看,太阳能热水系统已不仅在洗浴和生活用热水方面广泛应用,而且已经在采暖和工农业生产等领域得到规模化应用和推广,如浙江绍兴、萧山的印染厂5万平方米和1.6万平方米的平板集器工程、江苏常熟凯达和东方印染厂的1.5万平方米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工程、伊利公司的牛奶生产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在印染、纺织、食品、制药、造纸、皮革等有中低温热水需求的企业中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由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可以根据《办法》申请财产奖励资金,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在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上的压力,从而为实施投资较大的新能源节能改造方案创造了机会。
   二、建筑节能的新能源应用
   新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已不是新的话题。早在2006年原建部就出台《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在建筑上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阳能(包括光热、光伏、光电)、浅层地热利用和地源热泵利用(水源、土壤源、海水源、污水源)。《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 2008年10月1日施行,其中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2011年5月,国家财政部和住建部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通知》在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中提出三项具体措施,即实施重点城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动高校等重点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和积极推进中央本级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通知还提出,对改造重点城市和示范高校,中央财政将给予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为20元/平方米。到2015年,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改造重点城市在批准后两年内应完成改造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高校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面积应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应下降20%以上。《通知》和以往对公共建筑节能补助政策显著不同的地方有两点:一是通知明确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政策停止执行,强调补助资金的发放将综合考虑节能改造工作量、改造内容及节能效果等因素。二是通知明确提出了能耗下降的指标要求。《通知》反映出,对公共建筑节能,国家政策导向上以奖励代替补贴,并将奖励与节能效果挂钩,已不仅仅是提倡和鼓励,更包含了约束。可以想见,公共建筑节能市场将进一步扩大,特别是重点城市和示范高校,将成为公共建筑节能市场的需求先锋。新能源企业应关注这一领域。
   2011年6月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示范通知》)。《示范通知》提出,选定北京市、深圳市、重庆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长沙市、贵州省贵阳市、吉林省吉林市、江西省新余市等8个第一批示范城市。《示范通知》发布了《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目标是,在示范城市树立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实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能效水平大幅提高、低碳技术广泛推广、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显著减少、服务业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逐步健全,使试点城市节能减排工作走在全社会前列,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指导意见》把围绕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指导意见》还提出,采取综合配套措施,推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应用示范。充分利用公共建筑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屋顶,集中建设太阳能发电系统;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地热能在建筑上规模化应用,积极推进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以智能电网为载体、“发输用”一体化、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分布式电力系统。根据《指导意见》,新能源在8个示范城市的应用将提速,这将给新源产业,特别是光伏、光热、地热能,在城市节能减排中的应用,创造新的契机。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新能源应用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中国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同时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也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年4月2日由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制订的,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的国办发[2010]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出合同能源管理是一项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并提出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和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四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意见》发布后,2010年相关部门又先后发布了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税收、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配套文件。相关文件的密集出台,特别是对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支持措施的落实,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也意味着合同能源管理将对节能减排发挥更大作用。一些新能源项目本身也属于或可应用于节能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这些项目的推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新能源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机制及相关政策应给予高度关注。就太阳热能工业利用项目而言,一般企业每天的热水需求量达上千吨,投入太阳能规模都在上万平米,投资动辄千万。巨额投入会让一些资金不宽裕的用能企业望而却步,成为太阳热能工业规模化利用的一个市场瓶颈。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则可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由新能源企业提供改造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直到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等一揽子服务,并通过与用能单位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获得利润,从而消除了用能企业因资金短缺形成的市场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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