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真:010-665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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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00035
注: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联系人: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一司(1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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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