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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手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2014-10-14 OFweek节能环保网2870
核心提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条是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第31条的基础上修改的,明确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提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引起警惕,避免人身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失。如果污染发生,必须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布,保障人民对环境的知情权。此外,还必须对事件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估,开展下一步的责任追究、受害群众的赔偿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负担先期处置的法律义务,切实落实企业防范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降低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将损失降到最低。

  知识链接1:大气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发生环境紧急情况时,公众要积极响应有关部门号召,配合实施处置工作。具体要做到:学校、医院、车站和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要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相关媒体要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相关人群减少或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运动等。

  此外,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要做到:(一)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出行时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二)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家庭用品和装修用品的使用。(三)空调、冰箱等各类家用或商用耗能设备调节到节能模式。(四)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五)禁止露天直接焚烧废弃物,严禁明火烧烤,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知识链接2:核应急和核事故时的正确行动

  核事故应急的防护措施主要有:

  1.隐蔽:关闭门窗、关闭通风、停留在房屋内;

  2.服用稳定性碘片;

  3.食物和饮水控制;

  4.出入通道的管制;
 5.撤离;

  6.去污;

  7.发布应急信息命令等等。

  万一发生核事故,导致放射性物质外泄时正确的防护行动是:

  (1)不轻信谣言;

  (2)保持镇静、听从指挥;

  (3)听到警报后进入室内,关闭门窗,收听广播电视;

  (4)听到隐蔽命令时,进入密封性好的建筑物内,或戴上口罩或用湿毛巾或手帕、衣服等捂住口鼻;

  (5)接到服用碘片的命令时,遵照说明,按量服药;

  (6)接到对饮用水和食物进行控制的命令时,不饮用露天水源中的水,不吃当地菜园生长的鲜菜;

  (7)当听到撤离命令时,随身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现金、存折、换洗衣服、首饰等贵重物品。但家电、家畜、家具等不准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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