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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环保正当时 中德合作“引爆”绿色产业发展契机

   2014-10-15 中国节能网3030
核心提示: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德国期间,中德双方近日发表《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提出中德双方加强提高能源效率合作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德国期间,中德双方近日发表《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提出中德双方加强提高能源效率合作,以及加强在环境气候方面的技术交流。双方表示未来在电动汽车开发、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可再生能源、绿色交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气候变化等问题都将进行深度合作。
 
 

借力环保正当时 中德合作“引爆”绿色产业发展契机
  
  能源与碳排放合作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德国期间,中德双方今日发表《中德合作行动纲要:共塑创新》。(下文简称《纲要》)。据悉,中德是推进全球能源供应转型的重要国家。双方目标是,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及进口。德国在能源转型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制定了解决方案,这对实现中国“十二五”规划确定的提高能效、推广可再生能源的高远目标有重要意义。这一背景可为双方继续开展政府间及企业间能源对话提供良好基础。双方目前正致力于推行下述措施:
  
  双方愿在中德经济技术合作论坛框架下在能源课题工作组中保持合作,可通过落实共同项目深化合作。能源工作组将以可再生能源(中国国家能源局、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牵头)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2013年两国决定建立能效工作组(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牵头);这一工作组将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同德国联邦经济和能源部在节能和提高能效领域商定实施的具体项目作为其工作重点。在此框架下,双方将共同开展专业领域交流,支持对方企业,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能效领域融资模式交流,推进能效示范项目。
  
  在国际层面,双方还将致力于密切在多边能源组织及能源对话的合作,目标是确保全球能源结构适应未来能源政策挑战,有效促进世界范围内有序竞争、开放、透明的能源市场,有效开展气候保护,推动加强可持续能源供应领域创新。
  
  同时,《纲要》表明充分发挥在上海的中德“清洁水”创新中心平台作用,加强两国在水资源保护、饮用水安全、污水处理与资源回收、清洁生产与工业水回用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科技成果交流与中国创新成果落实。参与中国大型水利工程是优先方向。
  
  此外,还应加速推进创新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水和污水技术。德国联邦教研部已在中德“清洁水”联合研究与创新项目框架内提供了大量前期经费。在迄今成功合作的基础上,德国联邦教研部与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定,通过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贷款,用以支持高能效、高资源利用率的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同时也应照顾到与环境相关职业的职教经费。
  
  深化可再生能源研究领域科技后备人才的共同培养。中德双方政治、经济和科学界代表在出席联合研讨会时,应探讨可能的合作领域和措施,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研究领域培养科技后备人才。优先考虑跨学科和系统性方案。
  
  节能环保产业现状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我国对环保的重视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目前环保行业总体规模逐步扩大,产业领域不断扩展,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包括环保产品设计、生产、工程、环保服务等门类齐全的产业体系,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新兴产业。
  
  随着对环保的日益重视,2001年—2012年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GDP比重有所提升,但与西方国家污染治理高峰期以及中国污染治理的实际需要相比,环保投入还相差甚远。按照国际经验,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我国只有不断加大环保投资,使环保产业达到GDP的3.0%,才能有效地控制污染,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提出,要实现我国的环境保护目标,在维持高速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关键是要确保环保投入到位。今后10年,若要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环保投入占GDP比重应提高到2%-3%,并力争达到3%,工业污染控制投资占其固定资产投资比例提高到5%-7%。因此,10年之内大致需要投入10万亿元。
  
  此外,“十一五”以来,国内环保投资逐年增加,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环保产业、GDP增长、就业等方面具有较为显著的拉动作用,“十一五”期间我国环保投资达1.54万亿元12。《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为把“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工程(全社会环保投资需求约3.4万亿元),其中,优先实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在内的8项环境保护重点工程,投资需求约1.5万亿元。根据《环保装备“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环保装备产业总产值年均增长20%,2015年达到5000亿元,其中大气污染治理装备将成为发展重点。环保装备出口额年均增长30%以上,2015年突破100亿元。
  
  同时,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和环保产业政策的日趋完善,环保产业快速发展,产业领域不断拓展,技术和产品结构逐步优化升级,这将进一步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力争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4.5万亿元,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加快提升我国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投资超过8000亿元,环境服务总产值将达5,000亿元。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高层会议上曾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环保累计投入将超过5万亿元13,“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期,未来节能环保领域的市场潜力巨大。
  
  德国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启示
  
  虽然近年来环保产业有了长足进步,但我国节能环保事业发展尚在法律制度、环保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环保行业标准和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方面存在差距。因此,借力“他山之石”以善己身,便显得尤为重要。立足自身实际,并从中取长补短,相信“美丽中国”定会实至名归。
  
  拥有世界上最完备的环境保护法
  
  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德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垃圾处理法》是德国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1972年德国重新修订并通过了《德国基本法》,赋予政府在环境政策领域更多的权力。
  
  随后,德国通过了《废弃物处理法》、《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法》等环境法案。1995年德国通过《排放控制法》,1996年德国《循环经济与废弃物法》正式生效。2000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4年德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2005年德国颁布《联邦控制大气排放条例》和《能源节约条例》,2005年德国颁布《电器设备法案》。
  
  从1972年通过的第一部环保法至今,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目前,全德国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有8000部,此外,还实施欧盟的约400个相关法规。
  
  这些法律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节能环保法律体系。在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经过多年的努力,德国彻底改变了工业化造成的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成为欧洲环境最好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环保产业发展居世界前列的国家之一。
  
  高效的环保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是德国又一成功经验。德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环境管理的权责体系、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环境管理的运行机制。
  
  德国环境行政管理权责体系分3级——联邦、州、地方(市、县、镇)。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权责体系,德国政府成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对环保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德国政府、16个州和各个县政府都设有的环保机构,另外,德国还有很多跨地区的环保研究机构。
  
  联邦和州都有立法权和制订相关环境政策的权力,在决策方面,基本法保障了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广泛参与;在协调机制方面,政府通过环境部长联席会制对各州的政策进行有效的协调。在这种完善的权责体系下,德国各级环保部门各司其职,对环境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加之对民众的广泛宣传,从而保证了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的实施和环保事业顺利发展。
  
  实施一系列高标准节能环保计划
  
  为了确保节能环保目标的实现,在上述体制的保障下,德国推行一系列高标准的节能环保计划:
  
  ——征收生态税,德国早在1999年4月开始征收生态税,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
  
  ——鼓励企业实现现代化能源管理,德联邦经济部与德复兴信贷银行设立了中小企业节能专项基金,用于促进德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为企业实施专业节能指导和采取节能措施提供资金支持;——推广“热电联产”技术,德联邦政府为支持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制定了《热电联产法》,规定了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出来的电能获得补贴额度;实行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德国政府从2007年开始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现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2009年联邦政府补贴额为56亿欧元,2008年开始实行建筑能效标识;
  
  ——提倡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按照欧盟规定,在德国销售的冰箱、洗衣机、烘干机和家用照明设备都须标注能耗等级,分为A-G共7个等级;
  
  ——鼓励汽车节能和环保。德政府和各大汽车生产商都对开发节能环保汽车极为重视,花巨资用于混合动力、电动车研发;
  
  ——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以德国环境法规来保障发展CCS技术措施,根据2007年11月公布的欧盟指令,制定德国关于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埋藏的法律框架,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等。
  
  此外,政府环保部门还开展节约能源的培训讲座,设立咨询机构、咨询电话,通过科普教育的方式,宣传节约能源的重要性,让民众知道如何节能以及如何有效地使用节能设备设施。
  
  运用法律、司法手段和地方监督机构对环保进行有效监督
  
  德国联邦政府对州环境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主要依靠法律和司法监督。为此德国设立了隶属联邦内政部的环保警察。其任务是:发现环境污染时,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从化学毒素外泄到不卫生食品的销售,都是其管辖范围之内。
  
  州环境部或环保局除了是环境政策法规的主要实施机构,同时还是主要监督机构。州可以对地方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也可以对企业直接进行监督。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和地方监督机制使得环保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和贯彻。
  
  从法律、经济政策上大力支持环保产业的发展
  
  为了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德国政府对环保产业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德国所有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都设立相关优惠条款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不仅从法律法规建设上,而且在新技术开发应用、财税支持等各方面,德国政府和各节能环保部门都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和保障。联邦政府每年的环保贷款达到近百亿欧元,企业每年的环保投资在30亿至40亿欧元之间。德国政府还拿出30亿欧元,用于补贴老式建筑节能改造。同时为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提供低息贷款,而且能耗降得越低,贷款利息也越低。
  
  在德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德国环保产业迅速发展,已形成一个有近百万人就业的环保产业。每年德国环保产品的出口居世界前列,其中占世界光伏市场的比重达到52.8%,居世界第一位,占世界风能市场占比16%,居欧洲第一位。在德国国内各类可再生能源2009年销售总额达290亿欧元,可再生能源占德国发电总量的16.5%,能源消耗中可再生能源占比10.1%。德国政府的目标是2020年成为世界最大再生能源出口国,出口额超过800亿欧元,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重达到35%,到2050年可再生能源占发电量的比重将达80%。
  
  对于我国高速发展的环保产业,“他山之石”的经验之谈则显得尤为迫切。不难发现,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之一,德国在环保、节能、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保持着世界领先地位。因此,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制度安排、法律法规建设、经济激励与制约措施等方面,我们尚可借鉴德国经验,并以此加快环保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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