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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2014-10-23 中国节能网3330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909号),以下为通知全文
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909号),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

按照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本次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石油、中石化供我省的非居民用天然气(含CNG气源),按每立方米2.44元的最高综合门站价执行。年用增量气8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大用户所用增量气,执行国家规定的我省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标准。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标准。

二、存量气和增量气中居民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用气、城市(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执行的居民用气价格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如有新增用气城市,其居民生活用气门站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我省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33元执行。

三、存量气中化肥生产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我委《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有关规定,执行全省统一化肥生产用气最高门站价格,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34元,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

四、全省CNG销售价格降低为每立方米3.8元。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有关要求,从2014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五、上述最高综合门站价格中包含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管输费每立方米0.17元,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配气管理费每立方米0.11元。

六、非居民用天然气(不含CNG气源)门站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4年9月1日起执行。2014年9月1日前所用气量应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746号)的规定据实结算。CNG气源价格及销售价格从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明年我委将核定本次价格调整的执行情况,并由中石油、中石化两公司分别对用户进行清算。

七、各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对CNG销售企业供气的转供价格,由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平衡,综合安排。如销售价格调整只是对门站价格调整因素的单一疏导(含输差和税费),可不进行成本监审;若需对销售价格作综合安排,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加强成本监审,从紧核定。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宾馆饭店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气同价、养老机构用气按居民生活类执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等政策。

八、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要做好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工作,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跟踪,确保调价方案平稳实施;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835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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