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公开征集对《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以下为意见全文:
为贯彻落实《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监管,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8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装备工业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 编:100846
单 位: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 真:010-66013708
电子邮箱:qiche@miit.gov.cn
一、总则
(一)为加强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和一致性监管,促进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的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动力蓄电池产品,制定动力蓄电池产品安全和性能方面的技术标准,促进企业建立动力蓄电池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的生产一致性。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安装配置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含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含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生产企业”)两种类型。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相关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企业应积极参与制定汽车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企业应符合国家及当地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和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
(八)企业具有必要的生产用地、生产厂房、存储场地的使用权,具有保证研发、生产、测试等现场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或措施及说明,厂房结构、生产面积应与生产产品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九)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2 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 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生产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0000 套或2 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的企业,其产能应同时满足上述要求。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单体生产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具有封闭的动力蓄电池单体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内具备必要的温度、湿度、灰尘、杂质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生产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或具有明确的组装工位和标准化的工艺流程,生产车间内具备必要的温度检测和控制设施。
(十一) 单体生产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生产自动化和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容和容量筛选等保证产品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生产企业应具有焊接/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生产自动化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 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试制设备等。
(十四)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应少于10%或总数不少于100 人;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包括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十五) 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设计规范,有完整的产品图纸、技术资料或技术文件体系,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生产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对单体动力蓄电池的关键性能尤其是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具备验证分析能力。系统生产企业应具有蓄电池管理系统软硬件及控制策略、单体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电池承载装置结构的设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对系统关键性能尤其是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具备验证分析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 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对动力蓄电池的要求,并经国家质检部门授权、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十七) 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并予以实施。
(十八) 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十九) 企业应通过 TS16949 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且保留相关执行报告。
(二十) 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厂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建立生产管理数据库。
七、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十一)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
(二十二) 企业应具有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理或再利用的方案、渠道或体系。
八、规范管理
(二十三) 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动力蓄电池规范管理工作,申请企业须编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见附件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2.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规范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部门需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以及企业现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审查报告。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四)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公告内的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的年度报告(要求见附件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内的企业实施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内的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内的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 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2. 不提交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的;
3. 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
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5.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撤销公告资格的,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二十五) 列入公告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定代表人、产品类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注册地址变更或新址扩建等)时,需通过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公告申请,变更申请须包含以下部分或者全部申请材料:
1. 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
2. 资本变更的相关协议和公司章程;
3. 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4. 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企业对照规范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6. 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公告变更的企业进行材料或现场审查。变更后满足
规范条件要求的生产企业,在公告内变更其相关信息。
(二十六) 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九、附则
(二十七) 未列入现有产品分类类型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参照本规范条件执行。
(二十八) 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十九) 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