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电监〔2012〕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4月正式发布。《实施办法》共三十四条,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近年来,我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快速发展,同时,一些违反许可管理制度的突出问题也逐渐显现。例如,部分单位取得许可证后,资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部分单位以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受让许可证;违反许可制度转包、分包工程;一些持证单位分支机构设置不规范,违规承接工程、违规施工;一些电力企业违反许可证制度将工程发包给无证企业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扰乱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还严重影响到电网工程建设质量,威胁到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为规范和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安全运行,积极有效地发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管功效。按照电监会“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服务大局、监管为民”的监管工作原则,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的监督管理
1、强化许可证后续管理
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已有11000余家企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许可证的普及持有工作已基本结束,管理重点从颁证转移到证后管理。为推动并更好的适应许可证管理工作重心的转移,《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派出机构对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是否持续符合会28号令规定的许可证法定条件实施监督管理,取得许可证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设备、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致使企业不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为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对这部分企业,派出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重新核定许可证等级,对不符合最低等级法定条件的,作出市场退出处理。(《实施办法》第六条)
同时,考虑到自2006年大规模普及颁发许可证至今,已有相当数量的持证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已经或即将届满。作为实施许可证后续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第七、八条对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
2、强化对持证企业违反许可管理制度典型行为的监督管理
根据电监会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电力市场许可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显示:存在问题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共计91家,其中,18家企业无证施工或超越许可范围施工;15家企业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33家企业实际资质提条件于法定要求不符。针对上述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性难点问题,电监会28号令虽然均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但由于这些违法行为多存在于工程发承包后续环节,涉及多个主体、隐蔽性强、认定和查处工作较为复杂,在监管执法工作中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实施办法》在总结我会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以及其他专项检查经验基础上,参考借鉴建筑、交通等部门的经验做法,立足我会现有职能,重点对非法转让许可证、转包和违法分包中违反许可证制度的情形,明确了有关认定标准和查处工作方式。(《实施办法》第九、十、十一条)
3、强化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作出了应向派出机构进行备案等相关具体规定,对以承装(修、试)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也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备案材料,派出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照授权内容,就章程、人员、财务、业务范围等提出具体规定和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进一步明确发电、输电、供电企业执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各项义务
为从源头上杜绝无证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行为,《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应当遵守、落实许可管理相关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发电、输电、供电企业应当健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分包管理和生茶管理三项制度。供电企业还应当健全用户工程报装制度,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告知用户需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受电设施施工。这里提到的“相应的许可证”是指供电企业在受理电力用户用电申请环节履行告知义务时,不得擅自提高投标单位资质等级和类别要求的内容。
三、进一步规范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电监会有关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的要求,《实施办法》第十六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许可证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原则和机制。细化了派出机构运用非现场监管方式组织企业开展年度自查的工作程序,并对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内容进行了统一规定。结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以往经验,《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还特别明确了派出机构对企业开展施工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以及需进行重点抽查的法定情形,以进一步提高许可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四、《实施办法》其他有关重要管理规定
1、加强持证企业年度监督检查综合评价和许可证信用档案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对企业实施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记录在许可证证照和信用档案中;派出机构在综合评价和信用档案工作中,对评价等次为差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以起到较强的约束性作用。
2、对电监会28号令未明确处理措施涉及的若干违规问题,增设约束性监管规定措施。一是对承装(修、试)单位违反许可证制度转包或者分包以及不遵守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定的、对电网企业不配合监管机构对用户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的,明确了处理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七、二十八、第二十九条明确派出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对违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并报送限期报送整改情况的处理决定,派出机构应当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3、《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涉嫌伪造、涂改许可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